绑架撕票但未致被害人死亡仍属加重情节(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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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被害人致电其亲属,行为人向被害人亲属进行勒索,构成绑架罪。行为人随后对被害人实施勒颈、刀刺、土埋等杀害行为,应属绑架罪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即使客观上行为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亦应从重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绑架 强奸 暴力 勒索钱财 杀害行为 故意 加重情节 死亡结果 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唐X前往罗X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时,罗X持西瓜刀威胁唐X,反绑唐X双手,并致电给唐X的母亲夏群索要钱财。罗X对唐X实施猥亵后欲奸淫唐X,因情绪紧张而未得逞。此后,罗X将唐X带至松树林内,并再次致电给唐X的母亲夏群,要求交付五万元赎人,同时罗X对唐X实施了奸淫。嗣后,因罗X认为夏群已报警而用力勒掐唐X的颈部致其不动,罗X认为唐X已死,遂使用西瓜刀翻挖土地掩埋唐X。随后,罗X发现唐X未死,又使用西瓜刀刺、割其腹部和颈部,在拿取唐X手机和现金后逃离现场。唐X苏醒后前往附近的村民家中求救。经法医鉴定,唐X腹部的伤属轻微伤,颈部的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以罗X犯绑架罪、强奸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被害人通过电话向其亲属勒索后,实施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在未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否对其从重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罗X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唐X经济损失8 362元。

宣判后,罗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法院依法报请复核法院核准。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罗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中,罗X暴力威胁唐X,并向唐X的母亲致电勒索钱财,其已经构成绑架罪。罗X认为唐X母亲报警后欲撕票,并对唐X实施了勒颈、刀刺、土埋的杀人行为,其上述行为应属绑架罪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节。另外,在实施绑架犯罪中罗X又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唐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当与之前的绑架罪数罪并罚。虽然罗X客观上并未造成被害人唐X死亡的结果,但是罗X具有杀害唐X的主观故意,亦实施了残忍的勒颈、刀刺、土埋等行为,故对其应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罗X绑架、强奸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 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绑架罪·刑罚裁量·杀害被绑架人 (S100202024)

【案    号】 (2010)川刑复字第113号

【罪    名】 绑架罪

【判决日期】 2010年03月16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3辑(总第73辑)收录

【检 索 码】 P0815++188SC++++0810C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公诉机关】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罗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X因经营负债,产生绑架他人敲诈钱财的想法。2009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唐X(女,时年19岁)到罗X位于威远县文化街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时,罗X产生绑架唐X之念。罗X趁唐X在试衣间里时,将其服装店卷帘门拉下,持西瓜刀威胁X,并反绑唐X双手,威胁唐X说出其母亲的电话号码,用唐X的手机和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唐X的母亲夏群,称唐X被其绑架了,要夏群准备钱赎人。随后罗X在试衣间内对唐X实施猥亵后欲奸淫唐X,因情绪紧张未逞。此后罗X将唐X装入编织袋捆在摩托车上带至威远县庆卫镇金龙村附近一松树林内,并再次打电话给唐X的母亲夏群,要求拿5万元赎人,同时对唐X实施了奸淫。罗X随后打电话给夏群时,认为夏群已报警,即生杀人灭口之念。罗X用唐X的外衣衣袖绕唐X颈部并用力勒致唐X不动,后罗X认为唐X已死亡,便用西瓜刀挖土掩盖在唐X的身体上。后见唐X未死,又用西瓜刀刺、割其腹部和颈部,拿走唐X手机和现金,逃离现场。唐X苏醒后从土堆中爬出到附近的村民家中求救。经法医鉴定,唐X腹部之伤属轻微伤,颈部之伤属轻伤。次日下午,罗X逃到宜宾市被抓获归案。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唐X并奸淫,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和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X手段极其残忍,伹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筹款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罗X犯二罪,应数罪并罚。罗X对其犯罪行为给唐X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X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斯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罗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X经济损失8 362元。(判决生效后即付清)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罗X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唐X,在向被害人唐X之母夏群打了勒索电活后,认为夏群已报警,产生杀人灭口之念,进而对唐X实施了勒颈、刀刺割、土埋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实施绑架犯罪中又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唐X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其所犯两罪,应予并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46号以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罗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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