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不在场,言词证据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文号: 法释〔2021〕1号
颁布日期:2021-02-04
执行日期:2021-03-01
第九十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第九十四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对询问未成年人作出了不同的处理结论。同样都是合适成年人缺席,《解释》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对未成年证人证言则作为瑕疵证据可补充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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