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书面的买房合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导语
不管是出卖人还是购房者,在房屋买卖维权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够自己想当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和综合判断。
本文作者丨戴金花律师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购房一般都需要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然后再支付购房款,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有不少购房者,基于各种原因,先支付了购房款,但开发商一直没有给购房合同。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呢?在维权过程中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这种情况下,最高院有一个基本的裁判规则,那就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量。这个综合考量呢,一般指的是:
1、考虑到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2、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款是否合理;3、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4、或者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5、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6、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
在上述事实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而认定是否已经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基于有效的合同关系,购房者有无相应的法定和约定权利等等。
对于购房者来说,若是基于当时的制度背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价格也合理公平,能够体现房屋产权转移的真实意思,而且占有使用是连续的,公平的,和平的。
对于出卖人来说,多年来没有主张过或者行使相应的权利的,且与一般房屋所有权人对权利的关注形成较大反差的,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主张与购房者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出卖人与购房者,虽然没有书面的购房协议,但是仍然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上述情况比较经常发生在,八九十年代的准备进城的出卖人把房子卖给了别人,20年后准备回老家养老,或者老家遇到拆迁的时候。
因此不管是出卖人还是购房者,在房屋买卖维权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够自己想当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和综合判断。
top1:中海、万科、华润、绿地等也遭受投诉,精装房质量差如何解决?
top2:房产案件维权实录:借名买房要注意了
top3:开发商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为什么得不到法律的惩罚?
top4:房贷:四种计息方式利息相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