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费的会计处理
问题1-2-20(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费的会计处理)
问题:
公司支付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费应如何列报?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背景:
2012年2月,A公司以610万元的价格从某公司受让了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证,并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支付了 110 万元的资格费、5 万元的年会费。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之后,A 公司可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同时A 公司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承诺每年的黄金交易量不得低于 2 吨,否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将取消A 公司的会员资格。A 公司将支付给某公司的 610 万元资格证购买款和支付给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110 万元资格费列报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 5 年期限摊销;将支付的 5 万元年会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注: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交易所于 2002 年 10 月 30 日正式开业,营业期限为 50 年。)
解答:
1、购买资格证(席位费)的支出 610 万以及另外支付给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110 万元的列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对照上述“无形资产”定义:
(1)该会员资格(席位费)不具有实物形态,且预计可使企业在较长时间内(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获益,因此属于非流动资产。
(2)该会员资格可以单独转让,符合可辨认性标准之(一)。
(3)该会员资格的相关权益可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所章程和相关业务规则的保障,属于合同性权利,符合可辨认性标准之(二)。
因此,该项会员资格(席位费)应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而不是长期待摊费用。在实务中“可转让性”是区分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基本标准之一。通常理解,列报为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一般是不能转让的(尽管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都能够转让,但列报为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一定是不能转让的)。
2、摊销年限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其使用寿命,即预计受益年限。在本案例中,该资格将长期有效(只要不出现因为交易量达不到标准而被取消资格的情况),其受益年限将显著超过 5 年,因此按 5 年摊销很可能并不合适。A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自身经营年限、上海黄金交易所经营年限等因素,谨慎、合理地确定受益年限。同时每一期末应关注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和应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