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样品已经缴纳了增值税(销项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吗?
点击关注→ 诸葛会税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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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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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问答
(天津市税务局)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针对将货物用于样品,应该按照规定进行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并在汇缴申报时通过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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