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办案思路及取证要点!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但该类案件也是容易引发排污单位复议或诉讼的案件类型。准确把握该类型案件的办理难点、证据特点及取证要点,理清该类案件的办案思路,对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固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一起引发诉讼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办案思路与取证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典型案例

2019年3月20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磷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球磨机旁矿浆池内的矿浆水通过水泵抽至球磨机下方溢流口,外排至厂区内溢水沟,再通过溢水沟中段的渗井渗坑排到外环境。经检测,外排废水严重超标。

该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遂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对该公司作出了相应数额的罚款。

该公司不服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在行政诉讼中认为 :该公司不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故意,是因为雨污分流明渠的建设过程中存在偏差,工人将内循环水沟挖破才导致污水渗出明渠外,并非人为故意行为。法院采纳了该公司的意见,法院认为 :生态环境局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故意。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办案难点

研读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可以发现一个现象,现行的诸多环境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极少在具体的法条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 主观要件是指违法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态,故意或过失 ) 作出明文规定。“立法人员在设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并不存在设计主观要件的专门评估程序,往往并不是特别在意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任何主观心态”(《中国法律评论》2020 年第 5 期)。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并不特别需要考虑违法者主观过错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具体类型。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非常特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均在法条中直接使用了“逃避监管”这一表述。所谓“逃避”是指想方设法避开,从立法的文意上看“逃避监管”在主观上即为故意。也就是说,此种违法行为,立法者在设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已经将违法者的主观心态考虑其中。

因此,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不同于普通环境违法行为的办理思路。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此类案件的办案难度要远高于其他环境违法案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求更高。此类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 :执法人员不仅要收集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证据,还需收集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证明排污单位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从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认为此类违法行为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如环境执法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忽略对主观故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容易败诉。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办案思路

此类案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 :如何证明排污单位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可以从排污单位实施了一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且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上进行考量。顺着这个思路去收集客观证据。

执法人员要证明排污单位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不能依赖排污单位在调查询问中主动承认。因为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排污单位一般都不会主动承认。执法人员必须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询问并与收集的书证、物证形成印证,来证明排污单位的主观故意。这就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技巧以及取证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本文中的典型案例举例 :

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询问了以下情况 :

1、公司的环评及环保验收的相关情况 ;2、公司的生产工艺 ;3、目前的生产状况 ;4、水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5、为什么会出现废水外排的情况。

关于第五个问题,排污单位回答 :雨污分流明渠的建设过程中存在偏差,工人将内循环水沟挖破才导致污水渗出明渠外。在排污单位回答完这个问题后,整个笔录戛然而止,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追问。

这份笔录中少了几个关键性的提问 :

1、雨污水分流施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2、有没有具体的雨污分流实施方案?

查明这个工程的管理方案,查明有没有安排人员专门巡查,以证明排污单位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询问完毕后,如有书面的实施方案,一定要作为客观证据收集。

3、什么时候发现沟墙挖破的?发现之后怎么做的?

查明出现沟墙挖破的情况,有没有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说明有放任污染结果发生的故意。

以上几个关键性的提问虽然都没有“是否有主观故意”这一字面表述,全部都是在询问排污单位的客观行为,但都是为了查明排污单位是否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取证要点

1、调查询问笔录。

尽可能对违法行为涉及的主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制作笔录,通过多人笔录进行全面印证,环环相扣,增强调查询问笔录的证明力。防止因只制作一份笔录导致一人翻供全案推翻的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做得扎实细致,便可借助当事人的“口”,让书证、物证主动介绍自己是什么。好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像绳子一样,把证据之间的关系串联起来,将证据的效力发挥到最大。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

这两项非常重要,它们客观反映了现场检查时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状况,证明效力较高。特别是对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件,现场勘查图还可以形象地呈现主要生产及排污设备布置等案发现场情况、周边环境、污染物排放途径、采样点位等关键信息。

3、监测报告。

证明排放污染物这一事实。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一定要把“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两个事实都调查清楚。山东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私设暗管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非诉执行案中,法院认为涉事企业排放的是生猪屠宰后的废水,不等于水污染物,环境执法部门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排放的废水属于水污染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予执行该处罚决定。

4、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等相关文件。

证明生产工艺及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处理流程及工艺。

5、现场照片及录像。

证明违法行为的客观情况。

6、证明排污单位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相关证据。

比如排污行为发生后,如果排污单位申辩不是故意为之,一定要收集排污单位有无及时制止污染结果发生、有无主动、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等证据。

7、 其他证明违法行为主观及客观方面的证据。

(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实务,作者:徐雯、单位: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中国环境监察》杂志2020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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