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综述

证据与刑辩论坛 2021-06-05

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综述

2021年5月22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一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高校专家学者、司法实务部门人士以及律师界实务人士共四百余人出席了本届论坛。

本次论坛共设置两个研讨主题,分别为“毒品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和“刑事司法中经验法则的运用研究”;共分为四个研讨单元,具体如下。

1

研讨会第一单元主要围绕“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其规制”展开,由西南政法大学任惠华教授主持。本单元分为主讲人作主题报告、与谈人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郭烁教授围绕主题作了专题报告。郭烁教授就法解释学意义上的毒品、毒品犯罪证据的实物鉴真以及毒品犯罪证据中的技术侦查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对于法解释学意义上的毒品,郭教授指出这一问题对于辩护和司法认定至关重要,但当前国家规定缺乏毒品目录,无法适应新型毒品的界定。另外,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毒品增补目录是否具有上位法依据仍存疑,禁毒办能否参与目录编纂的主体性亦存疑。同时,刑法将毒品“成瘾性”这一概念作为认定毒品的必要条件缺乏科学论证。第二,对于毒品犯罪证据的实物鉴真问题,郭教授指出,实践中毒品犯罪证据提取的程序规定不能完全达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范要求,建议辩护律师可以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不同的辩护路径。第三,对于毒品犯罪证据中的技术侦查,郭教授认为,技术侦查对公民隐私权、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存在不同程度的干预,需要考虑比例原则,适用应宽严有度。

山东大学冯俊伟教授在与谈中就毒品及毒品交易中的问题进行延展性讨论。冯教授认为,一是证据法的一般问题、刑事证据法的问题、个罪的证据问题三个层面的问题在实践中的需求较大。二是对于毒品交易的个罪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应当从实体法、个罪、类罪的角度思考。三是在毒品的取证规则和取证程序上,一方面毒品扣押、提取、称量、取样、送检等环节需要细化,另一方面毒品证据的取证程序应秉持程序化的证据观念和证据思维。

西南政法大学艾明教授围绕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适用问题提出两个困惑。一是犯意引诱型侦查,立法和司法实践态度不一致带来的困惑。艾明教授认为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基本法理,否则刑事诉讼法的禁止性规定将沦为一纸空文。二是在毒品犯罪和非毒品犯罪领域,对待犯意引诱型侦查的态度不一致问题的困惑。艾明教授认为,两个问题的矛盾可能会破坏法制统一,侦查毒品犯罪和非毒品犯罪时应采取同一态度,不应对部分案件采取强制性制裁的态度而部分案件采取实体从轻的态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卢君院长结合前述学者的发言,对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审查、规制以及诱惑侦查和技术侦查提出自己的看法。卢院长认为,当前对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与规制是以打击为主、追诉为主为价值取向在法律与实践层面作出的让渡,从司法实践先行于立法行动的角度上看,这种做法是可以被认同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孙琳主任结合当前毒品犯罪的态势指出,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发态势,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需要注意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正、鉴定意见的规范程序及现场记录、辨认笔录等问题。孙主任还就完善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证明体系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方面应当明确毒品案件采取审慎的事实推定加综合认定的证明方式,另一方面也应明确毒品案件庭审实质化和适用认罪认罚的界限。

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法制支队庞勃支队长指出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中理论支撑与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并结合长期从事一线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经验指出三种现象:一是零包贩毒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占比高,问题严重;二是代购毒品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三是部分涉毒品的司法文件未对外公开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取证困难。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律师谈及毒品类案件司法文件缺乏透明性及毒品犯罪证明标准低的影响以及辩护律师申请技侦证据当庭举证质证较难的问题。张律师认为,不得采取庭外核实替代法庭举证质证的方式,技侦证据的适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最后使用原则。

在自由讨论环节,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阐述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在刑事一体化背景下讨论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及规制问题的重要性。二是毒品认定的明确性是相对的,一定的概括性是明确性所需要的。三是毒品的规制应置于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并非一定采取犯罪打击的方式,可以采取治疗预防的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揭萍教授就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鉴定是否为定罪的关键性和必要性证据提出疑问。冯俊伟教授对此进行回应,认为从证明标准角度出发难以得出明确的答案,应进行个案判断。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指出根据相关文件,即使缺乏客观证据,只要同案被告人供述吻合并排除逼供串供可能性,便可认定。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禁毒支队陈科支队长提出在办案实践中的困惑,即如何认定提供身份信息或电话号码帮助他人邮寄毒品的行为性质。孙琳主任予以回应,指出重点应证明被追诉人的主观明知性和在整个犯罪行动中的帮助作用。

2

研讨会第二单元重点围绕“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主题展开,由中国人民大学魏晓娜教授主持。本单元分为发言人作主题发言和与谈人与谈两个环节。

吉林大学谢登科教授以《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推定规制的适用》为题作了主题发言。谢登科教授以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了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两种证明方式——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并论证了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推定的法律本质为事实推定抑或间接证明,指出事实推定与间接证明的区别。谢教授进一步介绍了推定的规则,指出对基础事实的推定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可以反驳的事实推定,应当允许对方提出反证;法官在认定推定事实时,必须同时要求基础事实成立且不存在合理的反驳事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裴炜副教授通过分析当前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所面临的挑战,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毒品犯罪案件中相关主体与公安机关配合现状。一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和毒品犯罪相结合,毒品的运输跟踪和底层数据的合法性边界把握日益困难。二是公安机关授权数据公司购买数据的合法性问题及风险责任承担的界限不清。最后,裴炜副教授就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网络空间立法、明确公安机关的侦查规则、对协助方适当的责任豁免等方面提出对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制度的完善建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肖波主任立足实务谈及三点见解。一是毒品案件的技侦证据审查,技侦证据在毒品案件中的使用广泛,而技侦证据的转化审查需要严格依照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二是毒品案件专业性问题的证据审查,毒品犯罪涉及专业的鉴定和认证,立法和司法层面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是毒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合理运用经验法则与常情常理进行推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蒋林庭长就工作中发现的“证据的公式化倾向”现象谈了自己的看法,呼吁实务部门应“警惕证据模式化的危险”。蒋庭长指出,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证据收集使用的特殊性,但证据公式化的模式违背司法一般规律,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因惰性遗漏重要证据以及构陷风险、放纵罪犯风险。因此,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要回到证据的一般规律上,全面客观依法地进行。

西南政法大学胡江副教授以《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态势下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困难与对策》为主题进行发言。胡江副教授通过考察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的态势,总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的难点,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提出对策建议。胡江副教授认为,对没有被法定规范列举规定的毒品不宜认为是毒品,要结合行为人所实施的手段、方法以及毒品交易的价格、与对方进行洽谈采用的手段方式以及语言等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这个物质具有危害性。

重庆市律师协会张智勇副会长开门见山地指出毒品犯罪证据的审查认定对于辩护律师的重要性,接着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一是辩护律师可以从毒品犯罪侦查全过程出发,发现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证据链条的不连续性,进而发现并提出程序错误的辩护观点。二是针对运输毒品的主从犯问题,建议降低此类案件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认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契合。三是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明知问题,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推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能由司法官凭借内心认定,防止造成冤假错案。

在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张吉喜教授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刘桂华庭长作为与谈人进行了交流发言。

张吉喜教授就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和毒品案件证据公式化风险两个问题进行发言。一方面,就主观明知属于间接证据证明或推定问题,张教授认为这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的证明对象是要件事实,而后者的证明对象仅为基础事实。另一方面,各类毒品案件证据审查认定指引的风险客观存在,但不可否认其具有指引案件审查和提高效率的客观价值,因而要避免认识的绝对化倾向。

刘桂华庭长分享了毒品犯罪证据审查认定的三点体会。一是毒品犯罪案件采取从严惩处的主基调,从立法、司法、侦查、证据审查等多方面均体现了从严惩处的色彩。二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的方式已经从口供印证方式转变为间接证据认定方式,由此产生了许多专门审查的方法,包括通讯跟踪、行踪轨迹、生物鉴定、制剂鉴定等等。因此在证据审查时应该采取一般审查与专门审查相结合的方法。三是毒品犯罪案件采取证据分级审查制度,司法层面对不同案件的审查关注度不一致,对死刑案件实行最严格的标准,而对认罪认罚案件,只要抓住了关键证据,对其他证据的关注度会变少。

3

会议第三单元主题为“经验法则的基础理论”,由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教授主持。本单元分为发言人主题报告、与谈人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进行主题报告。龙宗智教授通过云南莫卫奇运输毒品案引入主题,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印证证明可以凭借经验法则来推断事实,在被告人对运输毒品是否明知这一争议焦点上,一审法院认定明知的基础是经验法则,即多次实施同一行为应当对行为性质和意义有更深了解以及采取规避执法检查的方式应当知道行为违法,但二审法院认为印证不足、疑罪从无。该案过度强调印证而对经验法则运用不足的问题引发思考。龙宗智教授重点阐述了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与功能、经验法则运用与研究的误区、经验法则与印证的关系等内容。

第一,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相对确定性、效能差异性、性质双重性、功能多样性的特征。首先,普遍性是指通过概括归纳法的应用从人们生活经验中得出的普遍性认识;其次,相对确定性的重要方面是确定性,如果某种经验只有或然性则不足以称为法则,也不足以称为裁判根据;再次,效能差异性是指有的经验发展具有难以推翻的普遍性效能,但可能出现意外情况导致该部分经验法则的效能有限;又次,性质的双重性是指经验法则既是一种证明方法和审查判断方法,也是一种法规则,即违反经验法则可以作为判决错误的根据;最后,经验法则的功能具有多样性,包括检验性功能和佐证性功能。

第二,经验法则运用与研究包含三个误区。一是混淆了经验法则与经验判断。经验判断无处不在,但不能说经验判断就是经验法则的适用。经验法则主要运用于两种对象,第一种对象是运用某种一般性知识对证据的真实性或事实主张能否成立进行判断,第二种对象是利用间接证据进行推论。二是认为经验法则不可以适用于法律适用的选择。三是混淆经验法则运用中推定和推论的关系。明知的证明和判断逻辑是推论而不是推定,主要有三个理由:其一,推论没有转移证明责任,而推定需要转移证明责任;其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罪推定,对明知进行有罪推定违背了基本原则,没有法律依据;其三,根据《联合国反毒品公约》,对明知的事实的认定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推断”,而中文文本对这个词的翻译是不适当的。因此,推定主要是法定的而不主要依靠经验法则,但对案件事实的推断就是凭借经验法则而不是法律推定。

第三,发展经验法则和印证的关系。中国的刑事证明以印证为主,经验法则为辅,但经验法则应用不可或缺。印证为主是强调证据裁判,包括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和间接证据的指向一致;而经验法则的不可或缺主要基于其验证功能和佐证功能。目前中国的印证模式十分强大,这与我国的社会治理方式有某种程度的契合,而社会治理方式和证明方式体现同构性的原因在于:一是目前国家的管理有整体主义方面论的特征,表现为国社一体;二是政法一体,政治与法律、司法的高度融合;三是司法一体,即公检法互相制约、互相配合,还包括体现整体主义特征的办案质量考评核查制度;四是法院审委会最高审判,院领导有监督审判管理的权利。因此,采取强调客观主义与外部性、由多个证据协调支撑、基本由书面材料构成的相对稳定的证据体系受到重视,反之注重经验法则、运用具有个体化特征的证据审查方法会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在大案要案的判断中。然而,上述证明方式需要改善,应加强经验法则的验证与佐证功效。这几年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陪审员制度改革、案件评价机制改革等,为经验法则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了空间。

在与谈环节,成都理工大学万毅教授认为,第一,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运用经验认定事实、判断证据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因为法律本身的生命就是经验。第二,经验的本质是事实,是为人类社会活动所反复验证的一个历史事实。在经验法则的具体运用中,一方面,没有必要区分事实推定与间接证明,应维持推定制度的两层结构,即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经验法则与经验判断,前者强调一般人的日常生活常识,后者强调专业领域内专业人员长期经验积累的认知,在具体的办案实务中也可以将两者放在一起做综合性判断。当前司法实践中经验判断在实务中的运用不够,经验判断相比经验法则,在司法实务中更重要。

南京大学秦宗文教授从经验法则的形成和发展剖析了经验和经验法则的关系问题。秦宗文教授认为,从经验到经验法则是个从个体经验到集体经验的发展,经验法则具有地域性、可重复性的特征。对经验法则适用的监督可通过经验法则的公开以及不同审级法院功能的内部调整实现。经验法则的稳定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经验法则虽然是法则,但是在使用的时候很容易受到政策的影响。与之相反,经验法则要在大数据时代适应变化。

西南民族大学周洪波教授认为,第一,规范性法条中使用经验这些词的表述,可能只是适合事实的认定,同时意味着事实认定标准的改变,进一步也意味着事实认定标准的降低。第二,应该区分经验判断和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把经验判断规则化。第三,经验法则的更具体化讨论需落脚到证据的类型使用上,如情理推断可以利用的证据范围更广,不局限于铁案证明或唯一性证明。第四,情理推断对于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分配有影响,情理推断不会导致证明责任的转移,也不构成无罪推定。第五,情理推断需区分为明显的(法律推定)与含混的(通过程序、合议来解决)类型。

西南大学张步文教授提出,首先,应当推进经验法则与情态证据的知识进入证据法学的教材教学之中,推进经验法则在证据的收集、证据线索的评估、举证质证等全过程的运用。其次,经验法则的核心功能在于帮助人们正确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判断关联性,尤其是判断证据之间实质的隐蔽的内在联系。再次,要正确认识经验法则与科技证据、鉴定意见的关系,反思“唯科学”观念。最后,经验法则的运用需重视情态证据,重视每一个证据的社会含义、生活含义。经验法则是有血有肉的法则,是证据制度现代化进程中长期具有生命力的法则。

西南政法大学向燕教授认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决定了事实建构的对象、方法和程度。经验法则决定的事实建构对象是自然生活事实,相当于英美法系所讲的“故事”。向燕教授以性侵儿童案为例,指出可以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总结比较具体的规律,以未成年人被告人心理状态以及变化来确定事实。把证据外延扩大化,可以通过不是片面的截取中间犯罪行为的事实,而是从一个更广的范围来判断、认定案件事实。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刘晴检察长指出,经验法则在实务中普遍适用,检察人员常常不愿意使用经验法则,却常常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证据是客观的,证明是主观的,用证据去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具有主观性的认识案件的过程。证据的审查和经验法则的运用一定要放到案件的具体时空中去。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国章律师紧扣司法实践,从经验法则面临的重要性、模糊性、紧迫性为问题切入点,作出了经验法则的定性与定量运用的分析,认为经验法则的定性运用可归纳为指引性规则、法律推定、演绎推理大前提、二阶证据这四个方面;在定量运用方面,主要涉及法律推定中的定量、证明力评价中的定量、法定证据中的定量、证明函数的定量等问题。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阶段中,龙宗智教授对各位与谈人的观点进行总结与补充回应。龙教授认为,第一,经验法则的本质是概括社会现象的方式得出的一种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知识,它的主体应当是常识常理常情。故司法文件和科学知识都不适合作为经验法则。第二,经验法则应用不改变证明标准,只是改变实现标准的途径与方法;辅助证据不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有时是定案的主要证据。第三,案件是靠证明不是靠情理推断解决问题的,情理推断是经验判断的内容之一而不能直接代替经验判断。第四,经验法则在司法领域中作用的基本逻辑方法有两种:一是符合型验证,即符合常情常理规律;二是基础性推理,即间接证据证明事实。

4

研讨会第四单元主要围绕“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主题展开,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主任主持。本单元分为发言人主题发言、与谈人与谈和自由讨论三个环节。

四川大学韩旭教授以《经验法则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场域及其规制》为题进行主题发言。韩旭教授定义了何为经验法则,指出应该区别经验法则与经验,经验法则具有普遍性、反复性、检验性和盖然性的特点。经验法则的适用场域在于主观因素的证明、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证明标准的合理把握三个方面。接着,韩教授介绍了适用经验法则的六大规则,一是经验法则的经验应该具有普遍性,而非个别性;二是通过司法文书的充分梳理,公开心证的形成过程;三是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实现经验法则的可检验性;四是加强经验法则运用的辩论,保障相对方的辩论权;五是发挥二审法院审判监督的功能;六是司法官应具有一定的年资。

中山大学郭天武教授以《经验法则在现代香港刑事司法中的运用》为题进行主题发言,以几个香港的刑事案例为例,展示了经验法则在香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图景。接着郭教授指出香港法官在刑事司法中适用经验法则的潜在风险,包括外籍法官或对本土国情缺乏准确判断、主观价值趋向明显影响案件裁判、过分依赖先例引发雪球效应等。最后郭教授对经验法则在香港刑事司法中合理运用进行了制度反思,提出要推动有利于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的司法改革、借鉴指定法官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合理要素及构建开放透明的投诉监督机制。

浙江大学牟绿叶副教授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经验法则特别重视主体的面向。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适用经验法则是作为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应当进行适当区分。另一方面,使用经验法则的规制方式,需要加强事前的培训、经验积累与事后的约束惩戒,培养优秀的法律人。二是探讨了经验法则类型化与教义化问题。在类型化上,应通过立法确定阶层性的经验法则并提供不同的救济形式。在教义化上,经验法则不得替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在适用经验法则时也应注意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王彪副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发表看法。一是经验法则等同于经验,都是一种经过不完全归纳以后所形成的知识,这样的知识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普遍性,但是这种规律性和普遍性具有强弱之分。与此同时,经验法则具有个体性、地方性、时代性的特征。二是经验法则与自由心证、法定证据制度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自由心证既要运用经验,同时要受制于经验的限制。经验法则通过法律的规则化便成为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三是经验法则在运用中需要克服几个矛盾,具体为案件事实认定反复验证的要求与经验法则个体化的语境之间的矛盾,经验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的矛盾,经验法则的可错性和错案严重性之间的矛盾。四是经验法则司法适用的类型化问题,应当在单个证据与整体证据、程序性事实与实体性事实、入罪事实与出罪事实等几个方面进行类型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张波庭长从法官的角度分享了几个观点。一是司法需要经验判断。证据异常充分完美不是常态,证据之间有矛盾才是常态,司法的技术和艺术就在于经验判断,办案并非简单机械的比对。二是法官不大喜欢经验法则,因为印证能够通过简单比对实现形式上的正确,对法官来说是更加保险的选择。三是因为经验法则充满了主观意味,又缺乏正式态度或意见规制,控辩双方在利益对立时适用经验法则存在巨大分歧。因此法官做了保守的选择,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持谨慎态度。四是建议论坛对经验法则加强形而下的研究,理论界通过理论探讨,对案例中的经验法则进行提炼加工梳理,论证阐释为具体的裁判规则,指导司法实务界适用。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律师就《经验法则的司法适用》进行主题发言,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指出虽然学界对推论、推断、推理、事实推定、间接证据证明等概念和适用范围、方法莫衷一是,在司法实务中,司法官有必要应辩方的要求,对案件的证明方法进行释明,按照不同的司法证明方法所应遵循的规律和规则,由控辩双方对经验法则、证明结果、推定过程进行举证、论证、辩论和反驳,法官应在判决中,以文字的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说理。

在与谈环节,西北政法大学刘仁琦副教授主要探讨了经验法则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从三个方面阐述刑法修正对经验法则适用的影响。一是刑法规则范围的扩大与检控方证明责任的减轻,导致了经验法则被越来越多地适用。二是刑法修正导致了罪过要素的模糊和责任承担不清,以至于经验法则被滥用。三是主观要素的增加与事实推定限制之间的矛盾,导致经验法则适用的无边界性。接着,刘教授从实体法角度、证据法视角提出经验法则的限制使用建议,认为适用经验法则不能否认用经验法则所认定的事实,经验法则依然是一个证明对象。对于证据资格的经验法则适用应小心谨慎,对于经验法则应更多地适用于对于证明力和证明标准的判断上。

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薛潮平律师从辩护人角度对经验法则的理解适用发表自己的看法,呼吁法律界要高度重视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的运用,要高度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理论界要形成对经验法则相关要素的统一认识,法官在判决书中要公开经验法则适用的心证,辩护人要从发挥经验法则的基础功能、要求法官或检察官公开经验法则运用的逻辑、要求得到反驳及辩论的机会、经验法则的适用应转化几个方面充分运用经验法则。

在自由讨论环节,张步文教授结合论坛的研讨,指出在当前我国使用证据法概念的随意性以及某些基础性问题的错误认识问题,期望刑诉法学界共同努力,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具体而言,一是证据法上部分概念设定的随意性,尤其是西方法学的东方翻译过程中概念不统一,标准不统一。二是一些基础性知识差错造成了基础理论的困惑,例如法学真实和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争论,证据没有绝对客观性的观点等。

至此,研讨会各单元结束,不同专家学者对各项议题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形成了良好的观点碰撞,达到了研讨会的预期目的。本次“证据法学论坛”共收录毒品犯罪相关论文44篇,从中评选出获奖论文14篇,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4篇、优秀奖6篇;共收录经验法则相关论文41篇,从中评选出获奖论文16篇,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3篇、三等奖6篇、优秀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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