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图所示,执行依据主要有:①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②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③生效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④商事仲裁裁决;⑤其他(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大体分为两个类型:以上①②③:作出原裁判文书的法院 or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以上④⑤: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or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需注意的是,④⑤的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调解、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可以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为执行管辖法院。这三类文书作出机关均不是法院,故而规定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而商事仲裁裁决,如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须向中级法院申请。-3-上述规定的表述均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而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注意二者之间是不同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强调的是“被执行的财产”,首先审核的是在申请法院辖区有无被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则审核的范围太广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存款、动产、不动产、权利债权等等,范围太广了,如何确定这些财产的所在地,如何确定管辖?所以,这二者是不同的。如果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供在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这是申请执行人的义务,而不能由法院主动代替申请执行人在立案前调查。毕竟申请执行人还有向另一管辖法院即院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的选择。相对于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需在提供证明材料,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并不会对申请执行人产生立案准备材料方面的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一般是指特定物,而不是泛指金钱。比如,案件是在A地法院一审,被执行人在B地银行开户并有存款若干,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被执行人在B地银行开有银行卡及有存款,即认定B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所谓的特定物,实务中常见的是不动产,不包括车辆等特定动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第3条明确了四类特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3.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复函主要内容:“本院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深圳中院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上市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予以立案执行不当。”实务中,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时,要求一般挺严格的,因为现在执行案件太多了,而异地查控也很方便。比如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如果有已经查封了房产的财产保全裁定的话,相对来说会比较容易立案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