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涉嫌犯罪的将负刑事责任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小环带大家来看一看细则有哪些重要内容:

1、适用范围

(一)依法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等涉及的生态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

(四)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跟踪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监测;

(六)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行为。

2、十九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情形

(一)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采集监测样品,或者以虚假理由蒙骗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

(三)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大气采样口或监测点位周围局部环境的;

(四)地表水采样监测期间,临时采取加大上游来水、设置围堰、人工曝气、投放药剂等措施改变水文环境条件,或者要求排污单位临时停止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非法地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防治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排污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六)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七)破坏、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八)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九)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十)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仪器),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导致监测仪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出具的监测数据发生改变的;

(十一)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经过检定校准或备案过的关键参数,擅自变更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分析仪表的量程设置等;

(十二)通过改变试剂、标准物质、采样过程、分析步骤等干扰监测结果的;

(十三)未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隐蔽修改的;

(十四)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五)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六)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等影响监测统计结果的,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七)以其他虚假样品进行监测,或者擅自调换监测样品或修改监测数据的;

(十八)未按规定如实报备或记录生产工况和监测仪器维护或故障情形,影响监测统计结果的;

(十九)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3、举报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6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65”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4、调查处理

(一)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相关生态环境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拘留条件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销售单位和人员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配合或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运维机构和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运维机构、监测仪器设备生产销售单位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5、惩戒措施

企事业单位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有关部门在依法对该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个人作出处罚后,将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来源:生活乐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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