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有化学品设施后来取消了也是重大疏漏?
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质量征求意见稿中对重大疏漏提出的一项内容“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
因为报告的文字错误这种情况已经被除外,出现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属于建设内容有相应的变化。
对于安全预评价来说,是完全有可能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有某化学品设施,随着项目的设计调整,原来有的化学品设施可能取消了,由于安全风险其实是更小了,建设单位在可能不会再进行重新安全预评价。
如果按这个标准判断属于重大疏漏,可能也是不太合理的。
如果建设单位不要求进行重新安全预评价,评价单位可能也很难发现有这样的变化,也就会造成重大疏漏,随后如果依据重大疏漏进行责任追究的话,评价单位就有点冤。
安全预评价完了,还要继续追踪后续有没有变化吗?
确实不合理。
当然对于验收评价来说是可以的。
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制阶段,把不存在的设施写到评价报告中,就是典型的不负责任,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好关。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