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员工失误摔倒后住院死亡,家属索赔33万丨官司案例002
案件概述
老人在接受护理员的洗脚擦脚服务过程中连同轮椅一起向后摔倒,磕碰到头部。直到5天后老人异常才送至医院抢救,住院3天后救治无效死亡,家属索赔633317.9元。
案件信息
原告: 老人家属
被告:养老院
案发时间: 2016年4月
案发地区:北京市
案件争议焦点: 老人死亡与摔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28日下午,老人在接受护理员的洗脚擦脚服务过程中连同轮椅一起向后摔倒,磕碰到头部。事发后,养老院员工与老人家属电话进行了联系,并与同住在该处的妻子进行了沟通,但并未将老人送医检查。
2016年5月2日上午,老人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顺利、坐立不稳等症状,当日上午10时被999急救送往北检查治疗。2016年5月2日下午17时46分,老人被转到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2016年5月5日,老人去世。
损失总额
医疗费自付部分5467.67元、护理费660元、购买护理垫等护理材料费用1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丧葬费42519元、死亡赔偿金264259元(52859元/年×5年);
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5419.47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对此酌定为5000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000元,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33674.14元。
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各方主张
原告诉称
2016年4月28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给老人洗脚过程中,直接造成其头部摔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及时送医治疗,导致老人于同年5月2日出现“脑出血”,同月5日21时40分,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两被告亦表示愿意赔偿,无奈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至今无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致使老人摔伤后不治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及精神痛苦。
被告辩称
被告作为养老机构和老人形成了养老义务,养老院应确保老人不受到伤害,4月28日的事故如果给老人造成了损害,养老院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4月28日下午14时,护理员为老人洗脚时,在擦脚过程中,老人因用力过多,导致轮椅后倾,当时身体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当时也和家属沟通,过后几天老人也都很正常,4月28日那次发生的事情也没有发生什么费用,也没有承担责任的事实和依据。关于老人2016年5月5日因为脑功能衰竭死亡和2014年4月28日在养老院发生的这次事故之间我们认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老人已经83岁,患有很多种疾病,属于失智老人,老人的身体状况是再次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的概率很高,4月28日发生的事情,老人的身体表面没有形成什么伤害,之后的几天也很正常,如果原告认为老人的死亡是4月28日事故直接造成的,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认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
信息1:庭审中,被告称事发后对老人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经测量血压正常,也没有外伤,并如实向家属说明了情况,亦曾提出送医检查,但家属决定继续观察。原告称被告隐瞒了老人受伤的严重程度,未如实告知。
信息2:本案中,老人入住后在接受被告工作人员洗脚服务中,操作不当,致使老人摔倒,被告对此显然存有过错。事发后被告虽通知了家属,但并未及时送医检查,对此亦存有过错。关于被告辩称的如实通知了家属,是按家属意见决定继续观察的观点,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如实完整的向家属履行了通知义务,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信息3:关于老人的死亡原因。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为“脑出血”,据此可知,老人死亡的原因系脑出血,而非本次摔倒直接造成。
关于老人是否因摔倒而导致或引发脑出血。本案中,根据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录音均证实工作人员在给老人洗脚的过程中,老人随轮椅倾倒,头部受到磕碰,但并未及时送医检查治疗。另,在北的《急诊首诊病历》中“现病史”一节中记明“跌倒史4天、头着地”;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入院记录》“既往史”一节亦记明“既往4天摔伤史”。根据上述医院的诊断记载可知老人摔倒属于医院判断诊治的重要因素,据此可推知老人摔倒与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法院判决
被告在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中,因过错造成老人摔倒,且摔倒与脑出血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老人年事已高,本身存有高血压、脑血管病、隙核病等多种基础性疾病,且在2016年4月28日摔倒后,家属接到被告养老院的通知后亦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4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60%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