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有理却不改判,那审判监督还有没有意义?

很多检察官会抱怨,有些抗诉明明是有道理的,但是法院就是不改判,又能怎么办呢?而且由于不改判的比较多,二审检察机关还会经常把已经提抗的案件撤回来,甚至在抗前指导的时候就明确不让抗了,这样又会挫伤的下级院抗诉的积极性。

很多检察官会抱怨,有些抗诉明明是有道理的,但是法院就是不改判,又能怎么办呢?

而且由于不改判的比较多,二审检察机关还会经常把已经提抗的案件撤回来,甚至在抗前指导的时候就明确不让抗了,这样又会挫伤的下级院抗诉的积极性。

放弃监督是容易的,但是监督很难,而审判监督尤其难上加难。

01

这就是审判监督与侦查监督的巨大区别。

同样是监督,但是方式和效力上有着巨大的差异。

从侦查活动监督到立案监督,普遍来说都是比较强势性的,是不容置疑的,刚性和强制力要强很多。基本不需要公安机关再去审核判断,只是如何纳入自身评价体系的问题,但是不管是什么评价,一般不会完全不理。一个纠正违法对侦查人员的评价是很重的,也会引起足够的注意。

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批捕权和起诉权进行进一步的制约,与侦查监督相互配合,会形成更大的合力。这也是检察机关的后手优势决定的。

当然必须承认相比于法院来说,侦查机关的问题可能更多,也更有可监督的余地。

因此,从诉讼监督来讲,侦查监督更像监督,也更有效果。

但是用的过多也会呈现边际递减的效果,所以也要把握一个尺度。

02

但是审判监督就连边际还没开始,就走不动了。

因为法院对检察机关来说有后手优势,法院通过审判权还能极大地制约检察机关,比如判无罪,建议撤回起诉。

这个力度很多时候其实比抗诉要强得多。

所以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后手优势,阻遏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抗诉抗多了,惹得法院不高兴了,就搞几个无罪,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或者,让你撤回起诉是给面子了,如果再抗诉就不通知你撤回起诉了,那还敢怎么抗?

当然这里边也有自身质量不过硬的问题,之前配合侦查机关配合得多了,这个时候就难受了,抗诉的时候就不硬气了。所以打铁还得自身硬。

但是即使自身硬了,证据事实也是最难抗的,因为对证据的取舍主观性很强,很难有刚性的结论,这种无罪几乎是难以抗成的。

所以抗诉与无罪有时候成为一种矛盾,因为害怕破坏检法关系,增加无罪的可能性,就尽量减少监督。

尤其是当你求着法院撤回起诉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通过撤回起诉换无罪,而结果呢,就是以牺牲审判监督为代价。

打破这种死循环的只有一条路,那就是确保证据事实过硬,通过捕诉一体化引导侦查取证,实现检警一体化。实际上就是打通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向侦查前端传导,并且充分发挥捕诉的审前过滤作用。

做好了这一条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因为证据而发生的无罪案件。事实上,绝大部分的无罪都是因为证据问题引发的,证据过硬了,无罪案件就会直线下降,我们也就获得了审判监督最基本的底气,才有可能谈法律适用、谈量刑、谈程序。

03

但即使非证据类的抗诉,也一样不容易。

可改可不改,二审法院一般选择不改,当然这也是在维护既判力。

即使是上诉可以改判,但是抗诉并不一定会改判,因为前者是在保护上诉权,从而有利于鼓励问题案件的发现。后者虽然也是帮助法院发现问题,但是由于带着法律监督这层色彩,就让法院不太愿意接受。

这是为什么呢?

一是同侪鄙视效应。既然检法并称,那至少是平等的意思,但是监督的地位好像凌驾于别人之上,会让人心里不舒服。

二是法院的专业优越感。法院作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这个中心,自身有一种专业性的优越感。这个优越感一方面来自于终局性的权力,是“敲锤子的”,另一方面来自于更加严谨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法院总体来说业务氛围更浓厚,对于什么是案件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业务部门在系统内陆位更高。因此,法官总是感觉在专业上要强于检察官,正因此在专业问题的较量上,法官更自信。虽然这种自信也带有一些盲目性,但是并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三是审判监督权缺少必要的刚性。抗诉只是一种请求权,即使你提抗有道理,但是法院还是可以不改,因为对于审判监督的结果是由被监督者来判定的。

这就形成一个悖论,也就是监督只对讲理的法院管用,但如果不讲理那就无法监督,或者监督无效。但是不正是因为不讲理,或者说是司法恣意,才产生更多的问题么?

但是因为司法恣意产生的问题,又以更大的司法恣意而就是不改判,那还监督个啥?

所以这就导致很多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这条路上打退堂鼓,二审检察机关会向一审检察机关说,你这个抗诉是有道理的,但是二审法院不会改,所以只好撤抗。

因为我们的抗诉要讲究质量,如果撤抗,那质量问题只是一审检察机关的问题,如果支抗但是没改,那就成了两级检察机关的问题。这个责任,二审检察机关不想背。

当然这是我们对抗诉管理考核的问题,我们是以结果导向的考核,但是这个结果的掌握不在我们自己手里,而在被监督者,也就是法院手里。

法院通情达理给你改判,你的质量就高,但是明明有道理就是不给你改判,你的质量就不高。

所以你的质量不是案件质量或者说抗诉质量决定的,而是由法院的态度决定的。

当然你可以从结果角度来说,只要没改判的那就是抗诉质量不高。

但是这显然并不客观,因为有很多案件,比如认罪认罚无正当理由抗诉的案件,显然是撕毁了具结书,就是应该恢复到不从宽的状态,即使其撤回上诉也是一样的。但是很多法院就是不改。更不要说,量刑建议并没有明显不当就不采纳,这种提抗,更是极少改判。

即使在有些审委会讨论时很多委员都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但是只要一提到涉及到量刑裁量权,就不再讨论案件本身了。

对于这些抗诉不能唯结果论,不能机械的以结果考量抗诉的价值。

因为审判监督与侦查监督有很大的差别。

04

审判监督的本质还是问题发现机制,而不是直接纠错机制,这是与侦查监督一个本质的不同。

这也是抗诉是一种请求权的原因。

如果一旦提抗,就推翻一审判决,那就将在审判机关之外制造了一个审判机关,将实质的废除审判权。

而且提抗所经历的程序完整性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是无法比拟的,而且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也是检察机关所不具备的,这也导致了即使是审判监督也要尊重审判机关的终局性地位。

检察机关更多的扮演一个提醒者的角色,但是对于一些刚性的问题,还是可以发出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

但是对于更多的案件实体问题,这个纠错机制,还是要通过审判程序来进行,而这个审判程序的最终裁决者还是审判机关。

当然检察机关这种提醒或者问题发现功能,虽然与上诉权具有相似性,但是在强度上还是要更高一些,审判机关自然也会更加重视一些,比如要开庭审理,一般的要上审委会。这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一种重视和尊重。

但是面对终局性的审判权,如果是公正的自然好说,但是如果是不公正而又任性的,有错也不改的情况下,怎么办?

检察官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一定领域遇到这种情况,普遍有一种无力感,面对这种无力感二审检察机关选择的是自保,不是那种不改都不行的低级错误就先撤了再说。

这其实是对审判监督职能的一种误读,因为既然审判监督不是直接纠错,而是在提醒和问题发现,那就不要过于追求结果的改判。而应该追求的是提醒和问题发现的及时准确,并且彻底和坚决。

因为如果我们既然发现审判质量有问题,又发现一些法院存在知错不改的司法恣意的问题。这不仅是抗诉能不能成功的问题,这说明这些审判机关可能出了大问题了,有点讳疾忌医了,虽然他们自己堵着耳朵说不想听不想听,如果我们就这么算了,我们作为监督者是不负责任的。我们还是应该向更高的审判层级反应,避免问题越陷越深,比如接续抗诉的问题,认准一个问题,一抗到底,二审不改,再提审监抗。

我们其实知道很多冤假错案也是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坚持才得以纠正的。因为大的问题必然有大的阻力,在这一意义上,审判监督要更难,但是问题更重大。

因为审判机关掌握的可是终局性权力,如果这个权力出了问题,那就是无可挽回的了。

虽然一个层级可能发生固执和任性问题,但是提高层级之后就有可能跳出既有的利益格局和思维定势,从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所以当我们确认抗诉有道理的时候,不妨坚持,即使不成功也是负责的。

而且很多时候,所谓的不成功只是暂时的不成功,因为抗诉案件作为重要的监督途径,是为各级审判机关所关注的,他们会定期汇总数据,进行分析。

即使不成功也会被分析,因为上级法院非常清楚,有很多不改判,并不是抗诉抗得不准,而只是下级法院就是不改。审判机关是非常清楚自身的问题所在的,而检察机关就是帮助审判机关发现问题所在。

正是这种问题发现机制,数据通报分析和问题标定机制,才是审判机关所真正害怕的。他们不是怕检察机关抗诉了就一定要改判,而是害怕自己没有道理的不改判,被上级法院复查发现,因为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而审判监督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审判问题的真正发现者,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也仍然是至关重要的,甚至不可替代的,我们应该发挥好这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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