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工程价值无法体现,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以赔偿损失为原则

【裁判要旨】

一、违法建筑的施工经过层层转包的,实际投入资金、物料和人力的一方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的计算,不能适用原物返还和折价补偿的原则,只能适用赔偿损失的原则进行计算;可通过鉴定得出人材机的预算合价,另外总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均不能计算在内。

二、作为工程施工的专业人士,层层转包的,发包人和转包人对所建设工程是否合法、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有审查义务,均存在过错。对实际施工人的损失,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民终928号山东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8年12月,山东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某工程发包给了张某;

二、2019年1月,国土局向山东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三、2019年11月,张某将工程转包给了田某;

四、2019年10月,田某将工程转包给了马某;

五、案涉工程已被停工,条形基础以上的土建工程由马某实际施工;

六、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申请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土建预算合价48万,马某实际施工费用41万元,已支付14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山东某公司支付马某27万元;

二审:认定田某供给材料24万元,从而马某的实际施工价值为24万元;酌定山东某公司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60%责任,田某承担25%,马某承担15%责任,认定山东某公司赔偿14万元,田某赔偿6万元;因田某已经支付14万元,故判决山东某公司赔偿6万元;

【争议焦点】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二、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裁判规则】

一、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本案中,山东某公司是发包人,马某是最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实际施工人,田某是马某的合同相对人,故山东某公司与田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与马某没有合同关系,诉请张某担责没有依据;

二、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来看,原物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在建设工程领域,本身就是一个劳动力和财力物化的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诉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是一个折价补偿的过程。但是在违法建筑情形下,工程无法投入使用,是否有价值无法体现,工程款的计算不能使用原物返还或折价补偿的原则,只能适用赔偿损失的原则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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