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1]

“六法全书”,作为统治人民的法统,并三令五申地督促各省、市政府印发各区、镇、乡公所及民众教育馆、电影院、报社等进行宣传。王耀武任山东省主席期间,在省政府机关报《山东新报》上分期登载《六法全书》,并饬令省高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工作人员,随时抄录、熟记,以学习掌握“六法全书”水平高低,作为甄拔、晋升的依据之一。

近代世界法律有两大法系,海洋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日本和当时的中国的"六法"均属之;两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响,大致各占一半。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简称“六法”,因此,“六法全书”的名称,实际上涵盖了世界上半数以上的国家,甚至苏联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内。

作品名称 六法全书 创作年代 民国时期 内    容 宪民刑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 特    点 实行案例法体例 拼    音 liù fǎ quán shū 性    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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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六法含义

▪ 民国六法

▪ 日本六法

2 历史渊源

3 形成经历

4 基本特点

六法含义编辑

民国六法

《六法全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六法全书,原指国民政府制定的“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的六法。广义的六法全书则包括了以上六大法典为主的国民政府的所有法律。国民党《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

日本六法

最早的汉译日本《六法》见光绪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译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一至七类(1-16册)。《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收入1905年前日本明治中期以后法律规范近3000个,按照近代国家行政机关顺序排序,既包括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日本《六法》,还包括官制、官规、财政、警察、卫生、交通、监狱等等,共80册.为方便读者阅读该书,钱恂、董鸿两人详细注释了其中难懂的名词,编撰了《日本法规大全解字》,作为该书的附录,后单独出版.至1911年,该书已出到第16版,名为《法规解子》。

历史渊源编辑

六法全书是旧时中华民国、现在的中国台湾地区及日本国对常用法律工具书普遍采用的名称。因其内容包含常用的六类法律,故谓“六法全书”。当然,法律并不止这六法,只是这六法比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较有广大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称为“六法全书”。但所谓“六法”,有不同的说法,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说法:

在日本,关于“六法全书”来源的说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种说法是:明治初年仅有五法一说,六法的说法是从东方的传统延伸过来的。“我国的法律受到法国法的影响,明治初期有法国五法之说。顺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译《法兰西五法略》公开出版,五法这一用语出现了,但是并没有六法这一词。'六法全书’的由来虽然无法确定,但是东亚自古以来'六’有东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东亚较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议》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经六篇》就分为六部分,《周礼》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从这个东方的传统延伸来的。”

形成经历编辑

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晚清修律时期、国民政府成立时期、国民政府时期,日臻成熟。新中国成立前夕,我国废除"六法全书",之后又对“六法全书”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引进前苏联法律。

基本特点编辑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实行案例法体例,没有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区分,称民商合一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一般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不过“大陆法系”也有个别国家如瑞士,实行民商合一体例,办法是将“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债务法》并入统一的《民法典》。

当年,《六法全书》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时,中国的法学家对中国应该实行民商分立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体例,曾有过许多讨论,也有一些争论。主张实行民商合一的学者,提出过有力的论据。但最终的民事立法,还是基本依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订,虽然也参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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