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主张权利能否获得支持(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而是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未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而是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如此主张权利能否获得支持

□ 王通 赵贺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主张工伤待遇,能否径行向用人单位主张?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8年3月19日,马某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9月16日,马某在工作中受伤。2019年3月,马某离职。2019年6月10日,马某所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8日,马某所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1月8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10万余元。2020年6月28日,仲裁委做出裁决书,对马某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马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伤,在某公司正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马某诉请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双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已经向社保部门主张上述权利,马某径行要求某公司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上述费用本案不予处理,马某的上述权利可在穷尽所有救济手段后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有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依规进行工伤待遇申报。若劳动者不能证明向社保部门主张了相关权利,其径行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待遇,法院对此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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