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雨童||“辱母案”结案:并不冷酷的判决
梦想,从这里起飞......
2016年4月14日的“辱母案”一事突然在社会新闻里爆发。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包括法院给予看似冷酷,不人道的判决书,引发社会公民山洪暴发般的言论。
案件中催债人那些令人发指的侮辱手段,和最终1死4伤的悲剧。又是因为金钱的短缺,与人性的枯竭,瞬间毁掉几个家庭,断送几部人生。根据我之后了解,本案唯一死者杜志浩,也算是领头讨债人,竟然已是两对双胞胎的父亲。既然以为人父,为什么还要如此丧失人性,将讨债扭曲成了血债。
在这里我不会对法律进行任何评判,法律是公正的,虽然不能完全说是金科玉律,但是从古至今,法律的不断完善已经对人民的保障到对犯人的刑法,包括在人格保护上基本到达了极致,法律尊重每个人的性命。只要触犯法律7没有说因为不同身份贵贱而孰轻孰重。
于欢,堂堂八尺男儿,看到母亲被众人侮辱,挥刀砍人,恐怕只是出于本能的反抗。在人伦道德里,不论换成谁,在看到母亲被众人欺凌不可能袖手旁观,人的底线一旦被触碰,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是在所难免。在这里法律并不会为你的不理智买单,但也绝对不会纵容一切衣冠禽兽逍遥法外。人在做天在看,可能也是上天为杜志浩等人所选择的应有惩罚,恐怕罪有应得也是最为贴切的形容。
我认为本案同样应付责任的是半场已经到达现场(接待室)的民警。仅是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随即离去。民警属于维护法律的使者,在本案中如此不负责任,甚至像是推脱怕惹上社会上作风不良人物,逃离似的扭头就走。假如当时民警将当事人分散,哪怕在场选择不离开,现在也将会是另外一种结果。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虽然对苏女士没有造成生命威胁但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于欢这里我并不想维护,他的反击明显属于防卫过当,讨债人的本愿并不想是取人性命,于欢既然有拿刀捅人的本事,为什么不好好协商,在民警到达时奋力寻求帮助。
案件中的所有人,苏女士,于欢,包括所有讨债者,全部应该担当责任。大部分人偏袒受害者苏女士和于欢。
如今事已至此,案件中提到她先后两次贷款,共额135万元,我们知道苏女士并不是普通百姓,也是小有成就的企业家,基本的推算能力一定有,在知道自己所借的并不是普通贷款,而是高利贷的时候,如果没有十分把握的偿还能力,为什么不在第一次借款后就“悬崖勒马”。
吴学占常年收放高利贷,她一定知道在这里贷款分明就是铤而走险。欠钱还钱天经地义,我就想知道她自己是抱着什么样的心态在“自掘坟墓”。通常借款利率在不超过同类银行贷款的4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吴学占的高利贷利率明显大大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造成如此结果难道苏银霞仅仅还是只是一个受害者吗?她甚至是启发了整个案件的源头。
“士可杀不可辱”,于欢最后激烈的反击仿佛是证明了这句话的意义。人心与人性之间的较量与折磨,在于欢心上扯起了大锯。法律规定是铁的,判决书也是铁的,虽然有可能减刑,但是没办法抹去于欢杀人的事实,就算是人渣败类,但也是一条铁铁的人命。但是或许,在他挥刀砍人的刹那,他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并不后悔。
判决书上判于欢无期徒刑,对于于欢所造成一死三伤的惨重后果,法院并没有被判处其死刑,按照正常刑法的行为规范上,恐怕这已经算是在伦理道德上法律所给予的最为“宽容”的处决,恶人该有的报应已经得到,公民内心的正义对苏银霞,于欢母子,也算是莫大的安慰。
我们在这里声张正义的同时,也请大家在本案件中学到一些可能在今后生活中有用的东西,在与“金钱”打交道的同时,诱惑越大危险越大,对自己要做的事情知根知底,以免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
本栏责编:胡连河 立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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