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司机逃逸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中国法院网讯 (李鸿光)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就能获得保险赔偿吗?法院的判决对此持否定的态度。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车主陈先生状告某保险公司14万余元的保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仅由保险公司支付陈先生保险金2000元。对陈先生其余诉请均不予支持。
2006年10月8日,陈先生将其所有的沪D-94***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0月9日零时至2007年10月8日24时。在保险公司向陈先生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的重要提示栏和明示告知栏有“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提醒。《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6版)》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2007年10月8日16时许,陈先生允许驾驶员许某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沪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车辆损失90900元。许某在事故发生后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后于3天后的10月11日赴交警部门接受处理。2007年12月6日,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支队沪宁苏州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的责任为许某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第三方进行赔偿。之后,陈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2008年3月5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5月27日,陈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称,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拒赔,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4.1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陈先生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逃离现场,按照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对于陈先生出具向交通事故处理的警官制作的调查笔录,交警部门未按照“逃逸”处理。
陈先生针对保险公司的辩称则声称,许某离开事故现场是因为同车妇女受了惊吓,而陪同去医院治疗,后到了医院后该妇女已恢复正常,故没有进行治疗。该行为不能认为是逃逸。另外,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做过说明,即便驾驶员的行为属于逃逸,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向陈先生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有明示提醒,该保险条款对陈先生有约束力。陈先生的车辆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即应赔偿陈先生机动车强制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费2000元。涉及陈先生允许的驾驶员许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遗弃保险车辆离开现场的行为,法院以为车辆发生事故后,为对受伤者进行救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但本案的事故并未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且许某在离开事故现场车上人员无伤病后,又未及时赶回现场处理事故,而是事隔三天后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该行为应认定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则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金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先生保险金2000元,而对陈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均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