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合同诈骗罪不能转定诈骗罪

刑法上很多问题没有定论,成果有的是阶段性的,就比如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能完全说的滴水不漏吗?还如,立案后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对于立案进行限制性解释,觉得南医案超过了追诉时效,也是非常有道理的。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大多数观点是以法益侵害事实来区分,前者是单一,后者是数个,因此法条竞合犯是单一的一罪,想象竞合犯则是科刑的一罪。但是就这样,仍然很难。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死亡)是什么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什么关系,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什么关系?

如果从法益侵害事实来讲,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好像也是数法益,后一个还多出公共安全呢?但是如果把它们列入想象竞合原则处理,有点颠覆想象。例如,不构交通肇事罪的,能否转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就如题目而言,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能否转定诈骗罪。

但是,不论如何变幻,上述所举之例,都要按法条竞合来处理,主要原因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诈骗罪之罪状都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处理原则,如果不遵守这些,就是违反了刑法规定。

因此,对于不构交通肇事罪的,不能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不能转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能转定诈骗罪,除非开始就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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