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应外合,中途卖掉所运货物构成什么罪

案情
甲物流公司的驾驶员赵某和张某与乙有限责任公司收货员李某勾结,利用运输之机欲倾吞乙公司液化石油气三十余吨,价值10万余元。赵某、张某事先和李某合谋,由李某配合,虚假入库,将整车液化气由赵某和张某处置,所得款项三人平分。
一天赵某和张某从外地拖了一车液化石油气(系乙公司采购,货款由乙公司结算)。途径南宁时,赵某与南宁一液化气有限公司谢某联系,低价处理给公司,谢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由公司结算,公司财务账目有反映。后两人将液化气罐注水,运至乙公司在李某的配合下验货成功。请问上述几人如何定性,特别是谢某系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如何处理?
浅析
本案系侵财犯罪,需要盯住犯罪对象的占有问题而展开。
乙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后交由物流公司运输,在运输期间,甲物流公司有着涉案财物的占有权。其间赵张二人中途卖掉货物,构成职务侵占,只不过侵占的是物流公司占有、乙公司所有的液化石油气。
由于乙公司的收货员李某事前已经与赵张通谋,并以虚假入库的方式收货,使单位失去了货物请求权,李某亦构成职务侵占,其侵占的对象与赵张侵占的对象具有同一性,毕竟职务侵占罪可以保护合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当然也可以保护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当然,从对犯罪的支配力来看,赵张李都应该是职务侵占罪的正犯。
但是,从辩护角度看,对于李某进行罪轻辩护也有很大空间。一是赵张在运输途中卖掉货物,此时李某对货物没有支配力,不成立职务侵占罪,或者,至少不成立正犯,至多成立帮助犯;二是物流公司没有将货物真正交付给乙公司,民事上仍然要负赔偿责任,同理,李某的虚假入库只是赵张二人犯罪后的一种替他们掩盖的行为,没有支配力和实行性。
谢某事前未通谋,以明显低价购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谢的买赃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那么根据刑法第312条第二款,该购买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应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行双罚,从案情来看,由于在单位账上已经有体现,应该构成单位犯罪。
综上,本案定职务侵占罪,赵张李都是正犯。谢某所在单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