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 |LDAR没做到位,会有多大的震动?

导言

4月4日,陈部长督查燕山石化时,要求调阅“设备泄漏与修复”电子数据台账,由于环保负责人未能提供台账,被中石化集团作出免职处理。震动好大啊!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上海,会怎样呢?

一起来看看上海市法律法规对于LDAR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发生泄漏的应当及时修复。

这里的“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指的就是上海市环保局颁布的《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和《大气污染物综排排放标准》。

《技术规程》中规定了石化企业实施LDAR,《排放标准》规定了2017年起执行。

LDAR实施的技术要求在《技术规程》中有明确的要求,例如:设备/组件要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泄漏、记录归档保存等。

如果没有符合《技术规程》的要求,会受到怎样的责罚呢?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单位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管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企业没有按照《技术规程》实施LDAR,包括密封点的标识有遗漏;检测频率低于规定的频次;检测数据质保和质控未达到要求;未及时修漏和消漏;信息和数据记录不完整等,将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燕山石化环保责任人被处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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