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病案工作的影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终于成真。
伟大的领袖引领伟大的时代,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中华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志,将使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实现本质性进步。
作为病案工作者,在欢欣鼓舞之余,更重要的是学好、用好民法典,尤其关注其对病案工作的影响。
民法典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并未要求取得其书面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民法典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最后一次住院出院30年以上属于合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1225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不再包含医疗费用)。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虽然新增了及时二字,但未明确医生来病案室签字的时限)提供。
民法典1226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即使泄露行为未造成实质损害也应承担责任),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22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