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3-02-28 浏览:424次

刑案审判如何把握“宽”“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取得了哪些效果,是否会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导致“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7日就这些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

问:宽严相济是否将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一脉相承,是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核心要求是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法官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法官严格法律依据审判,不允许法官滥用裁量权。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任何审判工作都得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依法进行。为确保量刑公正,我们正在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尽可能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实践证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从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问: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确保依法从严?

答: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年前就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把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重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008年至2012年五年间,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爆炸罪,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严重犯罪判处的重刑率始终处于高位。

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

问:对于死刑案件法官如何把握宽严尺度?

答: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法官一般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做出从严或者从宽的分析判断。法官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并准确理解“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对较轻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对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等酌定从严处罚情节的犯罪,在量刑上考虑从严。

严格限制赔偿条件,严重犯罪绝不考虑赔偿

问:宽严相济是否会导致“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现象?

答: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考虑赔偿情况并与量刑相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花钱买命、赔钱减刑”。同时,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会在量刑时考虑赔偿因素,这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主要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和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在量刑时决定是否考虑赔偿还要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和实际危害后果,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被害方是否予以谅解等各方面因素。而且对于刑事案件的赔偿和解,新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也做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法官也会依法办案。

对公然对抗社会、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治安稳定的案件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等案件,即使被告人拿出很多钱予以赔偿,法官也不会在量刑时考虑赔偿问题。

依法从宽,防止和减少社会对抗

问:法院对依法从宽掌握哪些原则?

答:在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要求的同时,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体现“从宽”的要求,即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掌握以下几个基本的从宽原则: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等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近年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符合适用条件的非监禁刑率稳中有升,从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适用非监禁刑罚且符合在社区内执行条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区内执行,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以及被执行人的亲属的协助下开展社区矫正,能更有效地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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