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感控相关资料保存时间汇总

医疗废物相关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卫生部第36号令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1.当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收集后,置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的周转箱内,并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交接登记,记录单至少保存3年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10-2016

 7.9医疗废物及污水的管理

7.9.9应与医院内转运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并双签字,记录应保存3年

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上门收取医疗废物时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等情况的登记工作,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91-2018

10.1 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密闭运送,相关登记保存3年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2 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5.3 医疗废物的接收和记录

1 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

2 如发现接收量与登记量不相符,接收人员立刻向处置单位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同时,处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3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保存时间为5年,以备当地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检查。

5.7 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与记录

1 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数量和重量。

2 二燃室烟气温度: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通过监测烟气排放速率和审查焚烧设计文件、检验产品结构尺寸确定。

3 按照GB18484的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4 应连续自动监测排气中CO、烟尘、SO2、NOX;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GB18484表3中规定的烟气黑度、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GB18484的监测管理要求,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1次。

5 记录医疗废物最终残余物处置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

6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报告上述运行参数、处置效果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为3年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2008

10.记录的保存、管理和转移

10.1.职业接触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为每个发生职业接触的劳动者建立和保存准确的职业接触记录。

10.1.1职业接触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接触方式、发生经过、接触后的紧急处理、接触源评估、接触者的免疫水平、接触后的预防性措施、接触后随访以及对是否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结论等,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登记表见附录F。

10.1.2职业接触记录应当按要求永久保存。职业接触记录的信息应为受伤害的劳动者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劳动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不能对任何人公开。

10.2.医学记录

10.2.1医学记录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卡或记录;所有检查结果,包括检验和随访结果;专业机构提供的职业接触书面评估报告。

10.2.2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医学记录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劳动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不能对任何人公开。医学记录应按有关规定永久保管。

10.3.培训记录

10.3.1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如下信息:培训日期;培训内容或者培训小结;培训者姓名和资质;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的姓名和工作岗位。

10.3.2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

8.资料管理与保存要求

8.1洗洗衣房的各项相关制度、风险责任协议书、微生物监测报告,以及所用消毒剂、消毒器械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应建档备查,及时更新。

8.2使用后医用织物和清洁织物收集、交接时,应有记录单据,记录内容应包括医用织物的名称、数量外观、洗涤消毒方式、交接时间等信息,并有质检员和交接人员签字;记录单据宜一式三联。

从事医用织物洗涤服务的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还应有单位名称、交接人与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供双方存查、追溯。

日常质检记录、交接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的保存期应≥6个月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

7.2灭菌监测

每个灭菌周期运行均应形成文件记录,文件记录应保存3年,记录格式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

第二十五条 使用后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使用终止后2年。

未使用的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规定使用期限结束后2年

植入性医用耗材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6

7.6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可追溯要求

7.6.1应记录每条内镜的使用及清洗消毒情况,包括:诊疗日期、患者标识与内镜编号(均应具唯一性)、清洗消毒的起止时间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

7.6.2应记录使用中消毒剂浓度及染菌量的监测结果。

7.6.3应记录内镜的生物学监测结果。

7.6.4宜留存内镜清洗消毒机运行参数打印资料。

7.6.5应记录手卫生和环境消毒质量监测结果。

7.6.6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消毒剂浓度监测记录的保存期应≥6个月,其他监测资料的保存期应≥3年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 310.3-2016 第三部分

5.1应建立清洗、消毒、灭菌操作的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a)应留存清洗消毒器和灭菌器运行参数打印资料或记录;

b)应记录灭菌器每次运行情况,包括灭菌日期、灭菌器编号、批次号、装载的主要物品、灭菌程序号、主要运行参数、操作员签名或代号,及灭菌质量的监测结果等,并存档。

5.2应对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记录。

5.3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清洗、消毒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存期应≥6个月,灭菌质量监测资料和记录的保留期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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