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您知道吗?

【百年风华072】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只要中国共产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就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秀水泱泱,红船依旧;时代变迁,精神永恒。为庆祝建党百年,我们认真推出100场税收公益讲座,和大家一起学习进步。我是今天的主讲人,中国共产党党员、中翰税务集团理事长、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今天我们学习的课题是《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企业利用日常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也日益普遍。那么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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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一条第五项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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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上述政策依据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情况,要区分该理财产品是保本型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1.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看两个例子

1.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1年1月8日到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21.2万元的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如果为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如果为非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1.2/(1+6%)*6%=1.2万元。

注意: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1年10月20日到期的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30万元,现因公司资金运转提前卖出该理财产品,卖出价为151.2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为销售额,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具体计算时,企业应按当前所有转让的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所以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51.2-130)/(1+6%)*6%=1.2万元。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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