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1:采购人拒签合同行为的性质(三)
采购人拒签合同的行为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通俗讲就是发生在合同订立的阶段,这个时候合同还没成立,供应商只能要求采购人赔偿订立合同阶段的损失,也就是相关投标的费用。违约责任:通俗说就是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了,这时候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赔偿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ps:以上只是大致的说明,两者的区别可以写一篇文章了,专业人士不要较真。由违约方承担政府采购合同未成立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与招投标法立法意旨不符。倘若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成立,此时毁约方仅需承担缔约过失法律责任,其不履行中标结果的法律责任远低于违约责任的成本,致使法律法规对招投标过程的规范力度过弱,从而导致招投标制度成为摆设。招投标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严格保证招投标过程的程序和结果公平公正,避免随意改变相关结果。若认定合同不成立将难以保证中标结果,也难以约束招标方、投标人遵守招投标约定。确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则违约方将会承担违约责任,将大大增加违约方的代价,更能保证中标结果的严肃性。特别是相对处于招投标市场中弱势的中标方来说,更加有利于对其中标结果的保证和利益的保护,防止招标方随意改变或者放弃中标结果损害中标方的利益。故认定政府采购合同成立,不仅可维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更能平衡招投标方之间的利益。综上,法院从维护招标投标制度严肃性以及招投标双方利益的角度,认定涉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成立,采购人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