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职业规划最全指南(10多年经验心得)
作者:吴成臣
对于生存在这个社会的人而言,能够从事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是一种幸运。如果这个专业或职业又是自己的兴趣所在,那更是幸运中的幸运了。但生活的魅力就在于存在着不确定性。人生也是不如意十之八九,往往事与愿违。
作为法律人或者法科生,选择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无非就是成为一名公司法务、职业律师、司法人员(包含公、检、法、司、民等机构),以及除司法人员外的公职人员等。从职业上而言,公司法务、律师与司法人员虽同属法律从业人员,也号称是法律人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但又有所不同。
作为法律人已近20年,经历过法科生、法官、公司法务等不同法律学习及职业阶段,混迹过政府机关、互联网、金融等不同体制及行业领域,也趟过体制内和体制外,对法律职业的不同侧面,有一点自己粗浅的理解和看法。
01
职业的不同侧面:
法官(检察官)、法务、律师
(一)法官既是专业的,又是经验的。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差距的,理论往往是丰满的,但实践绝对是骨感的。从“学校门直接到社会门”的法科生们对社会充满想象,甚至是幻想,但踏上社会法科生们的社会想象力往往是欠缺的或不够的,无论是社会的认知、经验,还是具体法律场景的理解、运用。而法官在处理纠纷中不仅要讲求法律效果,还要讲求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并且做到三者有机统一。法学理论的理想化就在于无法全盘考量具体情况或者场景,而法律又不得不向现实让步,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法官既是专业的,又是经验的。
就专业性而言,法官必须具备比较扎实的专业技能、相对深厚的法学理论、相对执着的法律情怀及比较高尚的职业品质。这里所说的专业不仅是知识、技能,更多是法律和职业。从法官的进阶之路,可以窥探出专业性必备要求的一二。从进入法官的门槛来看,一是资格要求,必须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学历要求,起码是法学本科,发达城市一般都要求研究生学历;三是身份要求,首先需获得公务员身份,经过公务员笔试、法律职业笔试、面试、心理测验等,全部合格才可过关,考取公务员后还需见习1年(这应该是所有职业中最长的试用期);四是程序要求,并不是所有进入法院的公务员都会成为法官,历经书记员、法官助理、预备法官、初任法官、审判员等,过了员额法官的关卡,才有望成为一名经过各级人大机关任命的法官。虽经“九九八十一难”的层层筛选成为法官,但往后职业生涯还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职业升迁往往面临“僧多粥少”的局面。
虽然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但与职业升迁相比,让他们更“难过”的是收入。在一线城市,法官每年的案件数人均500+,每月收入只有万把块,甚至无法与初级律师相比,更不用说资深律师或者合伙人律师了。法官还会受到法官法、公务员法、职业规范等多方面规范约束,从资格、行为、着重、作风、竞业禁止等方方面面规制。好在是,凭借法官的专业水平、经验及人脉等资源,离职后的法官,收入往往会有可观的提高。这是某些一线城市出现“法官离职潮”的主要原因,潮起也会有潮落,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收入有明显提高,法官离职的潮水也渐渐退去。
就经验性而言,如美国大法官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的经验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案件审理、纠纷解决需社会经验、行业经验、生活经验等,就如“没有结婚,怎么懂爱情”,如何判决离婚,再如“不在股市,怎么懂涨跌”,如何审理金融案件;二是人都是经验性的,法官也不例外。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在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就是法官的“经验认为”,而且会越陷越深。因此,法官有时确实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如晚清重臣左宗棠所言“择高处立、寻平处住、向宽处行”,否则,法律的经验真的变成了“法官的经验”,执拗于自我认知的“深潭”中,不见底。三是法官的经验深深陷于逻辑三段论的分析框架内。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行业经验都会囿于案件审理和分析的三段论式要求中,“无法自拔”,追求的,就仅是法律事实和程序正义。
可见,法官的职业起点高、进阶慢、职业天花板低,社会地位高、收入水平低,职业约束多、自由度低,专业、经验要求较高但程式化程度也高,如思维过于固定、僵化和执拗,会陷入“思想泥潭”或者“刻板模式”。
(二)法务既是专业的,又是业务的。相比法官而言,进入公司法务的门槛相对较低,职业更具有包容性,不仅不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取得与否的限制,甚至对于专业和学历的要求也不是必须的,这往往取决于公司的需要,并没有普遍共同的规范和要求。但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司法务,并不简单,既是专业的,又是业务的。
就专业性而言,公司法务作为公司内部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无非是法律咨询、法律论证、合同审核等非诉事务,以及争议解决等诉讼事务。有相当多的公司法务甚至还担任着风控及合规的职能,通过法律来控制流程、保证合规、防范风险。其实,法律与合规、风控既有一定联系,又有相当大的区别。虽然,法律、合规及风控的首要目的都是保证公司运营管理及交易的安全、减少损失,但很大程度上,法律是不能替代合规和风控。合规与法律既有交叉重合,又有区别,法律注重规范性、手段性、工具性等,合规具有规制性、惩罚性等,法律不能涵盖合规的范围。同时,法律风险及合规风险又仅是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更侧重于内部控制及外规内化。
因此,公司法务有时候是一个“大杂烩”,就专业方面而言,需要懂法律、风险、合规及内控,对法律专业的追求不及法官深刻。除专业法律公司外,公司法务作为支持部门而非生产部门,有时候也是一个“大口袋”,别的部门不想装的或者装不下,都装到公司法务的口袋中,凡是跟风险、合规、法律沾边的事,都是法务的事,言必称“这个事项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公司法务要发表意见”,甚至与文字有关的事项,也是法务的事,言必称“法务严禁、对文件的措辞,法务来给把把关”。公司法务有时候又是一个“万金油”,啥都需要会,啥也需要懂,唯独对于法律不精深,不能用“法言法语”,要不然,公司其他人员就会说“法务不专业、自说自话”。
就业务性而言,公司法务必须懂业务,甚至要比业务人员还要懂业务,要不然,就会落个“不能与业务相结合的法务,是个无用的法务,摆设!”的恶名。一旦法务与业务发生分歧,业务人员就会说“法务给公司创造什么业绩了,只知道提意见”,如果你不提意见或风险提示,发生问题,就会推给法务,质问法务:“为什么不早提示风险?”所以,法务必须是业务的,而且一定要懂业务,倒是不一定比业务还懂业务,要不然要业务干嘛?如果公司要求法务比业务还懂业务,那就请给法务高薪吧!相比公司其他部门而言,公司法务的天花板也很低,往往很难成为公司的高管。这可能既与公司法务的专业性、部门职能地位等有关,也可能与偏见有关。法务就是法务,很难懂业务。因为法务除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外,还要发挥风控的作用,起到内部的监督制约和外部的风险控制。所以,公司法务不仅要懂公司所经营的业务,还要懂管理业务的“业务”。
可见,公司法务并不需要完全注重法律专业,更多的是“大杂脍”、“大口袋”、“万金油”,职业天花板有限,收入水平一般,职业约束少、自由度高,非核心、生产部门,处于公司边缘地位,发挥支持保障作用,需要对公司业务及风格有深刻理解。
(三)律师既是专业的,又是社会的。相比于公司法务而言,律师的专业性要求会更高,而且法律职业领域也会细分,涉及民事、商事、刑事、行政、金融、房地产、资本市场、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几级法律专业细分领域,所以,律师必须是专业的。但是在资源、人脉等“案源”为王的律师行业,比较而言,专业又不是那么重要,更需要社会性,获取更多资源才能够“适者生存”。专业技术,谁都能干。因此,律师既是法律专业技术人员,更重要的,又是法律“生意人”,必须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讲究“江湖道义”,“没有江湖,就没有生意,就无法生存”。
就专业性而言,好的律师一定要有好的专业,或者在执业的初期一定要有好的专业。没有好的专业,一定不会走的很远,专业性毕竟是律师执业的基础。有人会说,很多律师依靠介绍案源或者关系等生存,也很成功(赚钱)。如果谁这么说,请告诉他:这不是律师,这是“皮条客”,请不要侮辱律师专业性!
就社会性而言,律师必须具备社会性,要不然,可能无法生存,更不用说走远。因为律师(我说的不是公益律师)毕竟是法律“生意人”,谈生意就不能只讲专业、情怀和理想,那一定要讲利益、得失、利害。混迹于社会之中,律师的收入自然也会体现出生意人的规律,有人赚钱,有人不赚钱,但不至于亏本,因为律师的初级阶段出卖的还是劳动力。所以,律师的专业需要社会性的“加持”和商业规律的运作。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性,类比医生、教师等职业,律师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而且律师会成为有钱人,也能推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可见,律师没有职业天花板、没有收入上限,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束缚,遵从“自己的内心和良知”,社会地位也很高,但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适合做律师。
02
行业的不同侧面:体制内与体制外
(一)体制内的“挣扎”与“束缚”。在体制内的法律人分为两种:一种是搞法律专业的,另一种是不搞法律专业的。搞法律的法律人不仅需要精深的法律专业,而且需要较高的情商、较深的城府、较深厚的人脉资源或者人缘,这样才有前途。正所谓会做事、会做人、有专业、有人缘。如果缺少某一方面,就会活得很“挣扎”。通常情况是,在体制内,不搞法律专业的法律人比搞法律专业的法律人混的出色、风生水起,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在于:一是搞专业往往擅长专业而不擅长其他,太专注于专业,但专业只是一方面,缺少其他方面,就叫“不会做事”;二是法律人搞法律专业的,只能叫“本分”,越“本分”就越不懂其他方面的“人情世故”,就叫做“不会做人”。当然,体制内也有搞法律专业的法律人做得“出类拔萃”的,但往往是极少数的。体制内的法律人,守经有余而权变不足,“挣扎”是必然的,而且在“仕途”升迁、认知理解等方面也受到了“束缚”。所以,正如围城,体制内的法律人想出来,有一些体制外的法律人也想进来。
(二)体制外的“不甘”与“放荡”。在体制外的法律人也分两种:一种是原来就在体制外执业的法律人,另一种是从体制内走到体制外执业的法律人。法律人往往都有一些政治或法律理想或者情怀,在体制外的法律人,往往无法将自己的所学与政治相结合,感觉白白学习了这么多年的与政治天然联系的法律,心有“不甘”,从每年考取公职人员比例的法科生也可以看出,很多体制外的法律人往往也是“屡败屡战”。从体制内流出到体制外的法律人也会心有“不甘”,有些人可能是因为理想还在但已无升迁“额度”,有些人可能是因为情怀还在但“仕途”天花板已经筑就,有些人可能是因为理想丰满但现实“骨感”,需要生存、生活,无论如何,总之是心中会有“不甘”。
当然,体制外也有体制外的好处,正所谓“无官一身轻”,不在体制内,受到束缚和心理约束自然就会少很多,“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通过法律专业自由谋生,也不无潇洒、“放荡”,笑傲江湖!但这需要极高的法律素养和人生修为。
03
职业选择的建议
根据自己多年来在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职业经验和认识,给法律人职业选择的一点建议。
(一)在职业初期,跟对平台比跟对人重要。刚毕业的法科生需要补上社会实践不足的课,也需要补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这一块差距。所以,选择一个好的平台,不但能够补上社会经验及法律实践,而且可以通过平台接触更大的世界、更优秀的人和对自己更有影响力的事,开阔自己的眼界、格局,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学会做事和做人。个人认为,对刚毕业的法科生而言,法律实践性较强的法院、检察院及律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尤其是一线城市的律所或法检系统。一是体系比较健全,开放程度比较高,机会或者选择也会多元化;二是一线城市的法律实践远远超出了立法的发展,引领法律发展的方向,处于法律前沿,能够接触到更多机会和知识;三是律所和法检系统都会有“师傅带徒弟”、“传帮带”的优良传统,能够很好地实现上述诉求,而且能够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再次择业也有专业、实践、人脉、资源等优势。职业初期,不建议法律人选择较小的平台或者没有相对健全法律职能部门的平台。赚钱绝对不是第一目标,增进经验和能力绝对是首要目标。“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二)进入到职业期5年后,跟对人比跟对平台重要。其实,随着职业期限的延长,平台的边际效用递减,平台没有那么重要了,反而跟对人或者团队很重要,就是圈子很重要,跟对人就会走对路、做对事。跟什么样的人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你懂得!进入职业期5年甚至更长期限,你的职业已经开始进入“深入区”,你的职业“深水区”有多深,完全取决于先天的资质、品质、专业、经验、能力、后天的努力,以及机会或运气。进入职业期5年后,更重要的是需要从中吸取能量、经验、方法、眼界、格局等,形成一套自己工作方法论以及管理逻辑、经验等,不仅管理好自己、管理好事项、管理好目标,还要学会管理团队。在职业期的前5年,基本上是在吸收各种工作方面的知识、技能、经验和方法等,赚钱不是第一目标,既能跟对平台,也能赚到钱,当然是幸中之幸了。进入职业期5年后,可以试着选择对的人,与对的人进行合作,在打磨自己的同时,也输出你的学习及职业初期的积累,厚积薄发。
(三)体制内或者体制外并没有优劣之分。无论进入体制内或者体制外完全是自己主动选择、取舍、考量、巧合或者运气等,但两者只是环境、氛围和形式等不一样,处理问题方式、方法还是相同的,解决问题的逻辑也是相似的,并无优劣之分。个人认为,基于中国的体制和传统,有一现象就是大量的精英集聚于体制内,竞争激烈、制约很多、规则很多、层级较多、论资排辈现象比较突出,并非完全凭“能力论或技术论”,就是通常所说的“水很深”,需要有资源、人脉,而且还要“会做人、会做事”,才能会有好的发展或者晋升,也只有晋升到一定级别才有一定话语权,但也不能“站错队、做错事、说错话”,正如薛宝钗在贾府“生怕说错一句话、做错一件事”。体制外,人际关系及环境相对简单,没有太多的规矩或者制约,相对自由,一般就是做事,“凭本事吃饭”,升迁较快,但体制外的小公司或者刚起步的公司,管理相对混乱、无序,做事缺乏规矩,人员素质也较体制内相对低。当然,体制外的大平台也会是很不错的选择,有很大可能实现经验、能力及利益的“双丰收”。
(四)跳槽要慎重,重点是想明白自己要什么。通过个人长期观察:一般而言,一个法律人坚持在一个平台(除非平台不靠谱或者公司倒闭)十年以上,一定会有一些成就的,除非你整天混日子,要么会成为这个平台或领域的法律专家,要么会获得晋升(法院会到庭长级别,级别高的体制内会到处级,体制外也会到部门总的级别),正如“坚持在一个地方挖井,总会挖到水的”。既然你选择了一个平台或者职业,在没有更好的平台或机会出现之前,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坚持到底,“剩者为王”。在跳槽之前,你一定要想清楚:在之前的平台上,得到你想要的东西了吗?无论是经验、能力,或者是物质、头衔等。跳槽要慎重。当然,相对你跳槽的决定,跳槽之后的平台也不一定能满足你全部的条件,但可能会满足你主要的条件,所以需要取舍、权衡或者平衡,有得必有失。但如果你权衡好了利弊,分析清楚了利害、取舍,也就是明白了你想要的是什么了,你就勇敢的选择吧!在选择之前,一定要发挥法律人的专长,对你再次选择的平台、团队或者要跟的人,做尽调、分析、评估,这个很重要。既然选择了,应该跪着也要走完或者走到底,因为人生可以选择的机会不会太多。
(五)要有法律情怀和理想。无论是在体制内,还是在体制外,不论法官、检察官、司法从业人员、政府法律人员,还是公司法务、律师,无论是职业初期还是进入职业“深水期”,保持自己的目标和必要的热情是必要的,生活需要热情。正如罗曼罗兰所言:世界上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知道生活真相以后,依然热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