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私下和人吃饭被辞退法院:合法解除,不用赔钱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彭勇)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进一步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案例1 员工违反“利益冲突申报”行为,被企业辞退

李六(化名)为某电子公司的员工。2016年,李六签收了该公司2016年版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及道德手册各一本。2018年,李六晋升为副总监。2019年2月27日晚,李六与其同部门副经理林某、高级工程师任某及案外人刘某在刘某公司吃饭。5月13日,在公司的内部谈话中,李六承认其与刘某吃饭的行为构成利益冲突。5月31日,电子公司向李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李六有利益冲突不及时披露、严重违反《商业道德行为守则》及《员工手册》第九章纪律制度第4.17条规定。该决定于同日知会电子公司工会。李六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电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另查,刘某于2004年进入电子公司工作,后于2011年离职。刘某名下的四个公司与电子公司存在长期频繁的商业往来。

一审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六支付经济赔偿金671040元。电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李六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为了全面、有效地遏制商业腐败机会,很多现代化企业开始禁止劳动者从事涉及个人利益的活动,给劳动者施加预防商业腐败的积极义务,例如利益冲突申报。当劳动者在涉及个人利益而且对其履行职责可能造成影响时不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就可能以劳动者违反利益冲突申报规则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电子公司的商业行为规范、员工手册均对利益冲突及申报制度进行了规定,再结合李六、林某所做的面谈笔录,可知电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及申报制度。李六任职于品质保证部,是电子公司的副总监,而刘某名下的四家公司与电子公司存在长期频繁的商业往来。李六与刘某的私下交往,尤其是其作为公司副总监,与同部门的其他同事一起与刘某进行私下交往,确实可能影响到李六在代表公司的活动中客观有效地履行职务。李六在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与刘某进行私下聚餐,并且未按规定向公司申报,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利益冲突申报相关规定,电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李六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制度依据,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2 高管伪造学历证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邵十(化名)于2013年8月6日入职某地产公司管理岗位,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合同期限届满,邵十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邵十于2016年5月30日入职管理岗位。上述两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公司有权全面了解与劳动合同签订直接相关的邵十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邵十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明及与上一单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邵十应当如实说明,并以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公司可按照规定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邵十应予以赔偿等内容。

根据档案显示,邵十于2013年8月6日向某地产公司提交了伪造的“北京商贸大学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18年12月8日,某旅游公司以邵十违纪为由解除与邵十的劳动关系。邵十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十的全部诉讼请求。邵十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劳动法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劳动者基本行为准则和规范,不应心存侥幸违反职业道德。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邵十确实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书。邵十并未经过学习及考试,其理应知晓其所提交的“北京商贸大学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系伪造,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基本职业道德。且邵十担任副总经理,承担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责任,理应执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应以身作则诚信履行副总经理的职责,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者和规范,该行为既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亦违法了劳动纪律,某旅游公司与邵十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邵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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