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转借资质有解? 税总11号公告解读1

建筑业转借资质 核算和纳税真的有解了吗?

据说,一般人解读文件,都是从第一条开始,一条一条解读。但这个文件的第二条太吸引人了,所以,我就先说说第二条。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

这一条虽没有明说,但在一定事实程度上,修改了《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关于挂靠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规则。有点像想解决建筑业大问题的节奏!虽不彻底,但却务实。

首先注意其中“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这个词。什么叫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集团成员?集团成员的分公司?

从语义上看,二者都包括。

比如,××建筑集团,则其下各子公司、孙公司、各子孙公司的分公司,统统都属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都可以适用于本条。

本条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一定意义上,解决了集团内的转借资质纳税问题

比如,集团公司签订一个建筑合同,实际上很可能是集团内某子公司去找的生意,因为子公司自己的资质不够,所以,把集团祭出来签约,实际上干事的,还是子公司自己。

这典型的构成了集团子公司对集团母公司的“挂靠”。这事确有“转借资质”的嫌疑,好在它们同属于一个集团,好在税务局不执法《建筑法》。

以前,由于是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由集团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不管活是谁干的,增值税纳税人都是集团公司。所以,要由集团公司开发票、收钱,并要集团公司来抵扣进项,进、销项发票都集中在集团公司,这样,实际做事的子公司却很难把工程核算清楚。

这类挂靠业务不是没有办法核算清楚,我以前有文章专门讲述挂靠如何核算和纳税(想参看的,在会计视野论坛的会计业务版找找)。但因为太复杂和敏感,实务中,大家往往直接把项目虚拟在集团公司名下核算了事,这事实上形成了“假账”,让建筑企业本就一塌糊涂的账,变得更加一塌糊涂。营改增进项抵扣压力下,这一趋势更加明显。

现在好了!

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明确,实际做事的、转借集团公司资质的子公司,可以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了,只要补一个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就可以自己开发票了,也就可以自己抵扣进项了,并且甲方也可以接受子公司的发票了。

这样,挂靠业务就可以直接在子公司核算、抵扣、纳税、开票了,不需要在形式上再把账做到母公司,钱和税在母公司走。让挂靠的账,好做多了。

当然,问题并没有全部被解决,也不可能全部被解决。

现实中,可能甲方对你借资质的行为心知肚明,并且愿意接受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当然OK;但是,并非所有甲方胆子都这么肥,特级资质的企业中标后签了合同,却收一级资质公司的发票,这恐怕不仅仅是一个进项抵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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