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为何不叫国务院?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组建了政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可是,它为什么不叫国务院呢?
这,许多人不明白,以为只是名称上的叫法不同而已。
其实并非如此。
政务院和国务院,是有着根本的区别的。
它们比较起来,不只是名称上的不同,在性质和地位上也有所不同。最重要的区别有三点:
第一,建国之初,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它所属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共同组成。其中,政务院的性质是:
“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但隶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而1954年组建的国务院呢,按照《宪法》的规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政务院的工作范围不包括军事,下设机构中没有国防部。
对此,在建国前夕,董必武在新政协会议一次全体会议上作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一个说明:
“关于政务院的名称,原来有人主张用国务院,但国务院包括军事,不太合适。”
这就把“国务”和“政务”的区别说清楚了。
政务院中虽然有一个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但它并不管军事。为什么?因为此时全国还有一些地方没有解放,需要进行作战,军事工作主要由中央军委统管。政务院没有军事指挥权力。
到1954年时,国内的敌对军事力量已经消灭得差不多了,军事工作转为主要是保卫国防。因为有必要在最高行政执行机关赋予国务院包括“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的职权,并在其下属机构中设立了国防部。
第三,政务院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正是政务院和国务院两者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决定了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组建的是政务院,而不是国务院。
这就是新中国成立时,中央人民政府不叫国务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