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博士: 选择性地对老百姓消费加税增收, 是个危险信号 | 文化纵横
✪ 佘倩影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导读】当前,我国消费税立法正在进行之中。在我国,消费税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基础上另外征收的特别流转税,征税对象具有选择性,调控的性质比其他税种更为突出。目前不少观点认为,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征税来获取稳定可持续的财政收入,因而要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聚财效应。本文指出,消费税不应以获取收入为主要目的,如一些论者所言,在政府已经通过增值税实现收入的情况下,还以增加财政收入作为消费税的政策导向,是十分危险的,它违背了消费税以调节经济为主要目标的原初功能。另一种说法是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分配正义等目标,但这同样混淆了消费税的本义。比如,对奢侈品征消费税,往往被认为具有财富重新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消费税的95%以上来自于卷烟、成品油、小汽车和酒类产品,这些商品的主要消费群体都是广大普通民众,因而奢侈品消费税有助于收入再分配这种说法,在现实中往往受制于悬殊的收入差距,而难以落到实处。反倒是一些昂贵、小众而特殊的,更能显现富人阶层真实消费能力的高级服务和高级娱乐,未被征收消费税,例如只有极高收入人群能消费的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的税率,甚至低于普通人也能消费的高档化妆品的税率。作者认为,消费税立法必须明确以“调节”而不是“增收”为主的功能定位,否则难以实现相应的政策目标。
本文节选自《税务研究》2021年第7期,原题为“调节性功能视角下的消费税立法检视”,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诸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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