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探视一月几次合适?
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抚养权,一方获得探视权。但是在探视权问题上,很多离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比如一方想一月探视四次,对方不同意,只允许一月探视一次,而探视心愿没法达成的一方就会愤愤不平,从而不愿支付抚养费,导致离婚后还是要继续撕扯。
针对此类民事纠纷,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关于一月探视多少次,双方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写好起诉状,去法院起诉。
那么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探视权一月应该行使几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这种案子法院会对双方先行调解,建议双方在法庭上继续协商,法官会充分听取双方陈述,然后综合双方的意见,平衡双方的意愿,希望双方自愿达成心愿一致,协商出探视权实施的最佳方案。但如果双方还是脸红脖子粗的争吵不休,意见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法官也不会继续浪费时间,直接做出判决。
因为一月探视的次数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如果太多,会对拥抚养权的一方造成太多打扰,如果太少,也不利于另一方探视心愿的实施。
所以探视权一月行使多少次?法院会本着实际方便、并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司法实践中,判决每月2-4次的情况比较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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