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19年第13次法庭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具体损失赔偿额时,首先要计算出损失赔偿总额。

损失赔偿总额的计算中,除了可得利益以外的损失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因为这些损失往往是既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一般来说具有相对确定的价值金额,而可得利益损失是本应增加的财产消极未增加,在实践中精确计算往往非常困难。因此,本文着重介绍最高法二巡法庭形成的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最新意见。

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以及综合裁量法等方法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具体见下表:

当然,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损失一起构成了损失赔偿总额,但并不意味着是守约方最后能得到的实际赔偿额,因为该总额还要接受可预见性规则、扩大损失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调整规则等认定规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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