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重大变化-解读一

根据认监委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2021年第12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新版《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

本次发布的实施规则与旧版对比,重大变化如下:

一、认证依据变化

1、旧版实施规则中认证依据为:GB/T 27341-2009以及认证补充要求1.0和GB14881-2013。

2、新版实施规则认证依据变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要求(V1.0)(附件2)

注:适用时,为满足进口国(地区)的需求,认证机构可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制定的《食品卫生通则》作为补充的认证依据。

变化解读:新版实施规则在融合了GB/T27341和补充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录A 规范性附录-企业良好卫生规范要求,其中包括通用要求和特殊行业的相关要求,取消了GB14881-2013做为认证依据的内容。

二、审核员对同一现场审核次数要求变化

1、旧版实施规则5.3.1: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2、新版实施规则3.4.7.4: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的次数最多为6次。

注: 第一阶段审核或其他类型的特殊审核不计算次数。

变化解读:新版实施规则对同一审核员连续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审核大的次数增加1倍,认证机构可以更好的调节审核人员、安排审核计划。

三、增加“不通知审核”

新版实施规则3.10要求:认证机构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每三年策划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不通知审核可在审核前48小时内向获证组织提供审核计划,获证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核。

变化解读:为了对标GFSI的要求,增加了每3年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审核的要求。

四、认证范围分类变化

对比旧版实施规则对应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 -SC17),新版实施规则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增加了行业(子行业)类别DⅡ 宠物饲料生产、I食品包装和包装材料的生产、K(生物)化学品的生产。

同时,SC-17中的活动示例变更为更加详细的“产品/服务类别”,并增加了更为详细的“产品/服务小类(示例)”。

变化解读:认证范围更加扩大,同时产品/服务类别制定的更为细致、明确。

***本次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变化较大、较多,更多解读稍后发布,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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