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案件,有律师和没律师的区别有多大?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绝对不会错的。

案件发生之后,决定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是事实,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分,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按照自己的想法把这两者表述成实际发生的事实和各方向法官陈述并获得法官认可的事实。

一、实际发生的事实

实际发生的事实没什么好讲的,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重现案件发生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题主所说的“事实不就是事实”中的事实应该就是指这种事实,但这种事实是不可能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的。

二、各方向法官陈述并获得法官认可的事实

这个事实才是决定最终判决的事实。这里就可以体现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对待同样的案件事实时的差异了。

案件事实就好堆成一堆乱七八糟的砖、瓦、石头、水泥、墙纸、地砖等。非专业人士会把所有的东西一股脑地扔给法官,然后提出自己的诉求。但专业人士会把所有的建材进行区分,分为建造材料和装修材料,建造材料就把它们组合起来建成房子交给法官,装修材料就设计好图纸和效果图发给法官。法官能够一眼就看出这个东西提交上来是做什么用,想要证明什么问题。

举个例子,同样一个人身侵权的案件,非专业人士恐怕都不知道该怎么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理出一个头绪,但专业律师就可以做到这样:

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要处理两百多件案件,要知道法官也是人,他们在面对同一个案件的时候,如果证据材料乱七八糟,需要他们自己花费时间精力来进行梳理,恐怕换了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尽心尽力来给你做。如果案件非常简单,比如民间借贷有个借条有个转账凭证,那没什么问题,让律师来做也不过就是这个样子了,但稍微复杂一些的案子,有律师和没律师,在法官那里呈现出来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以上这个事例还是以当事人自己不会遗漏任何关键事实为前提的,就是说事实没问题,只是形式上做的不好看,还不会对案件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己因为不具有法律知识和处理案件的经验,很可能会疏忽非常重要的事实从而导致案件结果不好的。

再举一个答主做过的交通事故的案子(我知道大家对刑事案件更感兴趣,但刑事案件太过敏感,抱歉啦),答主做原告的代理人。这个案件当中,被告驾驶货车正常行驶,原告驾驶电动车倒在后车轮下腿部受伤严重,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认定被告无违法行为,属于正常行驶,双方是否发生过碰撞无法认定,最终结果是无法确认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交由法院裁判。

要知道交通事故中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认定却是采用的过错推定的方法,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只要非机动车无过错就可以推定机动车有过错,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我的当事人是驾驶非机动车,所以只要不能认定我的当事人有过错,这个官司必然就胜诉。当事人来所里的时候,把所有的案件材料都拿给我看,其中有这么一张照片:

这张照片是交警在事故现场拍摄的,如果当事人提交证据,很可能就会把这张照片提交上去,也许大家觉得这个照片没问题,但我看到这张照片第一时间就是去找事故现场鉴定书,鉴定书上说,这个不锈钢折叠梯宽95cm,车头宽70cm。车上绑的木板折断,两节相加总长197cm。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宽度没有超,但木板长度绝对超出了法律规定,如果把这张照片作为证据提交上去,对方有经验丰富的律师的话,这个问题肯定会被提出来,这样的话,原告就是有违章行为,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必然会有争辩。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没有义务把所有案件证据材料都作为证据提交,如果对方有律师知道这个情况,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不管是交警还是原告都有义务配合,但作为原告自己,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当然就没有主动提交的必要。

所以说,事实就是这么纷繁复杂的一堆,证据中有有用的,有没用的,有有利的,有不利的,你自己向法官陈述的事实会是什么样的呢,律师代表你向法官陈述的事实又会是什么样的呢?

丁律师的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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