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码平台开发者入刑到底要“明知”到什么程度?

随着撞库盗号、羊毛党等黑灰产规模的壮大,打码平台作为大批量访问的刚需,也成为黑灰产领域最赚钱的业务之一。在湖北罗田警方侦办的一起AI打码平台案件中,2名开发者仅18个月就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堪称暴利。如此惊人的收入水平也进一步刺激了具有开发能力的黑灰产从业者,虽然国内已经陆续成功打击了多个打码平台,最高检也发布了针对性的指导案例,但国内能够使用的打码平台数量扔在持续扩展。

打击现状:罪名集中,标准过高

根据无讼网的搜索结果,涉及打码平台被打击的案件共计17起,其中直接打击打码平台的案件10起,适用罪名全部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最高检第68号指导案例中,罪犯张剑秋运营打码平台,被适用的也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从目前针对打码平台的成功案例看,打码平台的基本够罪逻辑是与撞库盗号软件相结合,打码平台开发者与撞库盗号软件开发者深度绑定,司法机关将撞库软件和打码平台一起认定为可以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工具,进而定罪量刑。
对打码平台开发者适用提供侵入工具罪名必然要求开发者对平台具体使用场景有充分的了解,并与特定的盗号软件开发者进行深入沟通。
但是,随着黑灰产整体技术的提升,打码平台大多采用API标准化接口的方式为撞库等软件的开发者提供服务。因此,打码平台开发者与使用者往往是弱联系甚至没有任何直接联系,平台开发者对使用者具体在从事何种活动缺乏具体的了解和认识,这就给罪名适用带来了难题。

另辟蹊径:需要论证一个大前提

随着两高于2019年11月出台司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数量大幅提高。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数据,2020年,帮信罪的案件量增长了600%。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打码这种行为并没有被法条列举,但“等技术手段”无疑不应做过于窄意的理解。
根据司法解释,“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由此可见,帮信罪对于行为人的主观要求属于概括性的明知,也就是仅需要确实知道自己的帮助行为被用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就可以了。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有了上述两个条件,我们可以发现,对打码平台开发者适用帮信罪可以有效降低主观要件的门槛。但同时,我们就必须证明打码平台属于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
那这一前提是否能够被证明呢?至少笔者认为,还是较为容易的。
首先,打码平台大多只以API接口的形式存在于撞库盗号、批量注册、批量登录等类型的软件中,只有少数“机器+人工”的打码平台会将人工打码的部分包装成网赚平台对外公开发布。打码平台这样做一方面是需求方本身就是小众的黑灰产群体,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躲避侦查打击,防止过于高调被侦查机关盯上。
其次,打码平台提供的唯一服务内容为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图片验证码转换成文字,便于机器输入。验证码本身就是一种用来区分人和机器的图灵测试,设计这种测试的初衷在于将来自机器的恶意访问挡在系统之外。由此可见,收费为不特定的群体提供突破验证码的技术服务,其行为本身就缺乏合理正当的理由。
再次,从充值渠道和流水总额情况看,由于打码平台的开发者大多缺乏企业资质,而充值流水总额又往往超出个人账户的限额,打码平台一般都会接入非正规的充值渠道,包括二清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等。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如果你注意订单信息,就会发现上面记载着的购买物品并非直接的充值而是个人转账或者各种乱七八糟的日常用品。使用这种非法的资金结算通道,也能够说明打码平台的开发者自知无法接入正规渠道或者出于躲避侦查的目的主动使用非正规通道。
综合上述三方面,我们不难看出,要说打码平台开发者不知道自己在为非法行为提供辅助工具,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适用帮信罪,对打码平台进行直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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