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操作规范
一、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二、申请
1.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3)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2.申请受理部门: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2)省外组织、公民在本省开办职业介绍许可机构或者劳务管理机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报告,需详细陈述开办理由(可行性、必要性分析);
(2)开办负责人工作经历、履历证明、身份证,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身份证;
(3)办公场所证明(产权房证明、使用权证明、租赁房协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6)职业介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三、结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拟设机构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以及其他开办条件,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报材料。经核准通过的,向申请人发放《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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