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18项安全责任”

解读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历届“安全生产月”主题

2021年 第二十个安全生产月主题: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2020年 第十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消除事故隐患 筑牢安全防线

2019年 第十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防风险 除隐患 遏事故

2018年 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 生命至上 安全发展

2017年 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6年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发展观念 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2015年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2014年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红线意识 促进安全发展

2013年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基础 推动安全发展

2012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

2011年第十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 重在落实

2010年第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

2009年第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关爱生命 安全发展

2008年第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 防范事故

2007年第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综合治理 保障平安

2006年第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 国泰民安

2005年第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遵章守法 关爱生命

2004年第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

2003年第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实施安全生产法 人人事事保安全

2002年第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有明确规定,且对不履行18个方面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扎实推进问题整改,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01 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将按安法第一百零八条,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02 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建章立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不改正的,将按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罚款2至5万元,同时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视事故等级,按安法第九十二条处罚,罚款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30%至8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按安法第九十三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不保证安全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安法第九十条撤销主要负责人职务,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罚款2至2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不按规定配备,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05 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接受哪些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培训不到位或未持证上岗的,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06 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设计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了特别规定。

如果不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且逾期不改正的,将按安法第九十五条罚款50至10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至5万元。

07 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不按规定设置的,将按安法第九十六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至20万元。

08 工艺设备,合法可靠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如果不按规定使用,将按安法第九十六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至20万元。

09 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将按安法第九十七条,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将按安法第九十八条罚款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10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至5万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将按安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10 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如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按安法第九十八条罚款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10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至5万元;如果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11 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充分吸取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强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如果未按要求设置,将按安法第一百零二条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12 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为遏制危险作业事故多发势头,《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不仅保留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其他危险作业,也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管理。

如果不按规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将按安法第九十八条罚款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10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至5万元。

13 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如果不如实告知,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14 劳防用品,配备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事故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最后一道屏障。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从三个层面设定了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是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按安法第九十六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整顿。

15 相关各方,协调管理

实践中,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发包、出租一包了之、不闻不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行协调、管理。

如果未按规定签订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将按安法第一百零一条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将按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按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进行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到10万元的,罚款10至2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将按安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16 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近年来,许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如果不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将按安法第九十四条罚款5万元;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罚款5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罚款1至2万元。

17 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如果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将按安法第一百零六条给予降级、撤职处分,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为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100%,对逃匿的拘留15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如果不按时缴纳,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进行罚款,罚款额度为欠缴额度的1至3倍。深度解读主题责任内涵

一、安全生产中“两个主体”责任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而且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企业则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二、为什么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1、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责无旁贷肩负着安全责任,企业负责人、产业工人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必须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

2、“生产”与“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实贯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其实是相伴而行的,而落实这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首当其冲、毫无疑问的是由企业去完成;

3、政府本身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从管理层面上说,主要是履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因此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是责任主体。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1、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义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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