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共同继承母亲遗产房,为了不分给嫂嫂更改产权,究竟是聪明还是愚笨?
针对这个问题,其实是许多不论是夫妻、情侣、朋友或者家人之间想要共同买房都可能经历到的。
甚至说是房子买到手以后,还可能会面临是否要更改产权模式的问题……
有这么一位莎粉,我们称他为王先生。
王先生和他唯一的哥哥,在他们的母亲过世后,共同继承了母亲留下来的一套房。
彼此之间是以“一般共有(Tenancy in common,也称为Tenants in common)”的形式来共同拥有这套房子。
不过就在最近,哥哥决定要跟嫂嫂离婚,所以想著要把他们目前手上的“Tenancy incommon”改成“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也称为Joint tenants)”。
哥哥的想法是这样的,他认为:如果他和弟弟,把手上的产权改成“Joint tenancy”的形式,那就表示,万一有一天哥哥去世了,那么他的前妻就不会有任何机会来继承到这份房产了!
因为根据哥哥在先前立下的遗嘱,在他死后,他的遗产是会分配给他的前妻,以及他们所生的两个孩子的。
哥哥提出这个想法后,王先生再三考虑之下,依旧非常担忧。
王先生担心,如果产权模式一旦变更之后,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权益,甚至是影响到自己太太的权益?
还有这么一个例子:
这位莎粉叫做陈女士,她的哥哥在不久前去世了。
哥哥留有一份遗嘱,上面写着要将自己的所有遗产,都留给自己的妹妹。
哥哥的遗产里包括了在银行账户上的几千镑钱。
但更重要的,是哥哥在英国的两栋房产。
这两栋房产,是哥哥生前跟自己的妻子共同买下的。但由于夫妻感情不佳,哥哥早在10年前就搬出他们共同的房子,自己出来租房子住了。
从陈女士所持的这份遗嘱来看,她的哥哥认为自己持有两栋房产的各50%的所有权。
因此,哥哥在遗嘱中指明了要将这50%的所有权,通通都留给自己的妹妹,也就是陈女士。
然而,当我们帮陈女士将房产登记从房产登记局(Land Registry)查出来后,才发现,原来这两栋房产是以“Joint tenancy”的形式拥有的。
这意谓着,哥哥的这份遗嘱,对于这两栋房产来说,不过就是废纸一张……
问题出在哪?
在说明上面两则案例之前,我们先简单来讲一下“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和“一般共有(Tenancy incommon)”之间的差别。
其实这两者之间的差别,《丽莎知道》也曾经在过去的文章中提过:《共同买房:下手前没搞清产权,以后房子要卖要送,恐怕你都没决定权!》。
1.“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不会明确地说明,双方在房产中所拥有的具体份额;而“一般共有(Tenancy in common)”则会很详细的表明,双方在房产中所各自拥有的具体份额,像是50%,30%等。
2.双方若以“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来共有拥有一套房,假如其中一方去世了,那么该房产的产权将全部自动转为另外一方的名下,而不属于去世那一方遗产的一部分。
所以不论去世的那一方,在生前所拟的遗嘱是怎么说的,都无法对此造成任何改变。
也就是说,在“Joint tenancy”的情况下,不论遗嘱怎么写都是无效的。
3.对于“Joint tenancy”来说,如果房产要转让的话,必须是全部份额的转让,也就是“房产共有的双方”都必须同意才可以,一厢情愿是绝对不行的。
在这类房屋的转让过程中,该房产的所有共有者都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表达同意,否则房产是无法成功完成转让的。
4.对于“一般共有(Tenancy in common)”来说,情况就完全不同。这类形式允许共有者的其中一方,在不经过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自由地转让自己在房产中所拥有的全部份额。
在这个情况下,假使一个人在房产中持有10%的所有权,那么他或她便有权把自己的这10%股份转让给任何人。
因此,假设两人共同以“Tenancy in common”的方式来拥有一套房,那么任何一方的遗嘱就会是有效的了。
有了上面的基础解释,我们就能回来看看文章一开始提到的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如果王先生答应了他的哥哥,将目前的“Tenancy in common”,修改成“Joint tenancy”,那么将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
1.哥哥确实是可以防范自己的妻子在将来继承到这栋房子,但同时,他也阻碍了自己两个孩子在未来继承这栋房产的机会。
因为若是改成“Joint tenancy”,那么哥哥死后,该栋房产的所有权就直接落到弟弟,也就是王先生的身上。
而这时候,即便哥哥的遗嘱上写着,要将房子的50%所有权,通通留给自己的孩子,也是没有用的。
房子的100%所有权,会全部直接落到王先生那边。而这种情况,恐怕也不是哥哥未来想要见到的了!
讲到这一点,就同时回答了上面第二个例子。
由于陈女士的哥哥,他在生前和妻子共同买的两栋房,都是以“Joint tenancy”形式来拥有的。
所以,在哥哥死后,两栋房产的所有权,就100%通通都落到了哥哥的妻子身上。
因此即便有了遗嘱,陈女士依旧无法继承这两栋房产的任何一小部份。所有的份额都是落到嫂嫂那边了!
2.回到第一个例子来看:若是改成“Joint tenancy”,王先生的太太的权益也会发生变化。
同理,如果是在“Joint tenancy”的情况下,假如今天是王先生比他哥哥还要先去世了。
那么这个时候,即便王先生想要把这栋房子的一半份额留给自己的太太,同样也是没用的。
当王先生去世后,他的哥哥就能拿走这栋房子的全部份额;而王先生的太太,到时候什么也拿不到了。
3.王先生的哥哥可以考虑更改自己的遗嘱。
由于上面提到,哥哥目前的遗嘱内容,表示会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孩子。
如果哥哥不希望这栋房产的份额,会在自己死后落到了妻子的手上。
那么,他应该是要去着手更改自己的遗嘱,而不是来变动这栋房子的产权模式。
在目前“Tenancy in common”的情况下,兄弟俩各持有50%的份额是表明的很清楚的。
因此,未来王先生可以自由决定要将这50%留给谁,而哥哥也能自己决定要把他那50%留给谁,互相不会影响到彼此的权益。
我们建议,王先生如果有疑虑,就不该随意答应哥哥的要求;反而应该要建议哥哥去修改他自己的遗嘱,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他所想要的效果。
最后,如果莎粉们对于在英国买卖房产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在《丽莎知道》留言询问,或者直接与丽莎律师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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