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有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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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邻水县2013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3〕830号)批准将石滓乡大步口村1、2、3、13组集体土地2.9179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7623公顷,建设用地1.8106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县政府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决定将以上征收土地用于粮油中转站建设。
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邻水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邻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邻府发〔2013〕34号,以下简称细则),对征地补偿的各项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所属区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发〔2010〕5号)规定的邻水县的年产值标准为1450元/亩。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即:1450元/亩×10=145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
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即: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安置补助费=1450元/亩×6×征地面积;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安置人口数=征收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安置补助费=1450元/亩×6×(征收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
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塘、库、堰及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
(三)青苗和林木补偿费
细则第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大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小春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执行,大、小春交替时按大春补偿标准执行”。即:大春和大小春交替时的青苗补偿费=1450元/亩×60%=870元/亩;小春的青苗补偿费=1450元/亩×40%=580元/亩;
细则第七条规定:“在征收土地范围内间种的林木、树竹,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的树竹林木,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利用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树竹,能移栽的自行移栽,必须砍伐的自行砍伐,适当补偿移栽费和砍伐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成片种植的(0.5亩以上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附件4的标准补偿。未达到成片种植(0.5亩以下的)防护林、特种林、果树及其他经济林木、桑树、茶树、园林乔木及花灌木等,按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到被征地组,由乡(镇)督促被征地组合理分解支付到所有权人。补偿后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移植。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二、被征地人员的安置
我县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人员采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政策如下:
(一)养老保险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征地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基数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征地单位缴纳12%,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其所得的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扣减个人应缴劳动力失业保险费的剩余部分)中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征地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根据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被征地在城镇安置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即满16周岁缴费1年,满18周岁缴费2年,以此类推,下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3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3110元,每年缴纳养老保险的标准=43110元×60%×20%=5173.2元。
(二)失业保险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给《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失业保险费的缴纳,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以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时,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承担80%、被征地组承担20%。应由被征地组和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并及时足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账户”。按现在缴费标准为:个人缴纳2415元,集体缴纳4348.77元,国家缴纳17395.06元。
(三)医疗保险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其个人参保情况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申报,规划区域外按项目单独选址办理土地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一次性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6% ×15年”。即:450元×15年=6750元。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在城镇安置的人员,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参保类别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予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城镇规划区内批次征地的所需经费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征地单位承担,列入划拨和土地出让成本。补贴年限: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补贴7年(7×170= 1190元);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5年(5×170=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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