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在自己的朋友圈骂人,也要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登上了微博热搜,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某与张某因为业务产生纠纷,李某为了泄愤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删除发布的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图源来自于网络

纳尼!为此许多路过的吃瓜群众表示不解,难道在自己的朋友圈骂骂人也是违法的?

是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因此网络上的自由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很可能发展成为网络暴力,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构成违法行为甚至犯罪。
当然,我不犯人,人不一定不犯我,那么当我们遭受网络暴力时,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支招

一、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其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因此,当发现他人在自媒体上发送有辱自身名誉、尊严等的信息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民法典》(2021.1.1实施)第1164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自己被网络暴力,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删除发布的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

三、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向司法部门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当发现他人在自媒体上发送有辱自身名誉、尊严等信息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可向司法部门报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结语

中国社科院2019年《社会蓝皮书》中数据显示:每三个成年人当中,就有一个人遭受过网络暴力。每两个未成年当中,就有一个人遭受过网络暴力。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因此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到了前不久的热播剧《三十而已》,剧中的角色钟晓芹在工作中被冤枉打人,被人拍下视频发到了网上,致使她遭受了网络暴力,受尽委屈。
无独有偶,剧中林有有的扮演者张月因为演技出色,许多观众将角色上升到演员本人,导致张月被网暴。
我们知道,钟晓芹也好,张月也好,不过是众多网暴受害者之一。有多少键盘侠站在上帝的视角,对别人评头论足;又有多少人借着网络的护罩,在网络的一端发表“自以为是”的判词。
面对越来越多的因为网络暴力而受到伤害的人,笔者强烈呼吁:未知全貌,不要置评。如果发现自己一不小心,站在“舆论端口”的时候,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律师简介

赖健华

赖健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专职律师,专注金融证券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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