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

一、定期定额户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二、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主要包括按照征收率核定和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
(一)按照征收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稅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税率(征收率)

(二)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稅申报的计税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电子税务局设置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个月*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到扣除数)/12个月

三、优惠政策  详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藏这个目录!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一查便知

(一)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二)其他优惠

1.残疾、孤老、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个体工商户从事“四业”所得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

3.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

5.重点人群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财税〔2003〕26 号

三、小例子

例1:张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零售,月应纳税经营额1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5%×12=480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600×5%=30

第三步,计算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30/12=2.5

假设张某2021年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306.93元

上图要素放大:
应税项 计税依据 税款所属期 核定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
69306.93 3465.35 2021.4-6 150 0.05 173.26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69306.93×5%×4=13861.86元;

第二步,计算出年应纳税额=13861.86×5%=693.07;

第三步,张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93.07/4=173.26元。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则张某本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赵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批发,月应纳税经营额80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5%×12=48000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48000×10%-1500=3300元;
第三步,计算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3300/12=275元。

假设赵某2021年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5055.11元

应税项 计税依据 税款所属期 核定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本期应纳税额
195055.11 9752.76 2021.4-6 12000 0.10 600.28

第一步,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195055.11×5%×4=39011.02元;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39011.02×10%-1500=2401.10元;

第三步,赵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1.10/4=600.28元。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请咨询各省主管税务机关个体中心)赵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600.28×50%=300.1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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