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如何认定?能否分户登记?

什么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确权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收费吗?
  确权登记,能提供哪些保障?
  家庭人口的如何认定?
  ……
江苏省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铜山分局对此进行了解答,仅供参考。
  Q:
  什么是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A: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农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发的是《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登记后发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Q:
  为什么要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A: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同时,不动产统一登记还能够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的负担和重复劳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Q:
  确权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收费吗?
  A:
  1.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土地证、规划证。
  2.由政府组织统一调查,调查费用由政府承担,发证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Q: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调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A:
  本次调查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四至)等调查,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与测量工作,确保农户对宅基地和农房的所有权益。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房地一体、尊重历史”的原则,由镇(街道)集中负责实施,镇自然资源所、村(居)委会配合开展权籍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按要求提供登记证明资料。此次权籍调查遵循“全覆盖”原则,确权登记遵循“应登尽登”,“不变不换”原则,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Q:
  “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
  A: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因婚嫁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在户主出具具结书后按规定申请登记。
  4、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方可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Q:
  应分“户”未分户的农村不动产能否分“户”登记?
  A:
  所称的“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为单位申请确权登记。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按以下确认程序办理:
  1、两个及以上子女家庭(户籍均在本村),其中一个子女已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分户建房:
  (1)两个子女均为男性;
  (2)两个子女为一男一女,女儿已婚且配偶户口随女方迁入本村,男方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户建房的;须提供男方所在地村委会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男方无宅基地的证明。
  (3)两个子女均为女性,均已婚且配偶户随女方迁入本村,男方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分户建房的;须提供男方所在地村委会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男方无宅基地的证明。
  2、三代以上(含三代)同堂的家庭,第三代已婚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
  3、依法继承房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特殊“家庭户”。
  Q:
  婚出及入赘,户籍仍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
  A:
  1、女方因结婚出嫁到男方,原则上在婆家所在地登记,娘家所在地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如申请在娘家所在地办理登记的,须提供男方所在地村委会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男方无宅基地的证明,一并登记。
  2、男方因入赘到女方,原则上在女方所在地登记,男方所在地不办理登记,男方须提供其原籍所在地村委会及国土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的证明后一并登记,如申请在男方所在地办理登记的,须提供女方所在村委会及国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女方无宅基地的证明,一并登记。
  Q:
  家庭人口的如何认定?
  A:
  1、家庭成员作为不动产共有权人,原则上应为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同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在同一户籍上的所有成员,户籍独立但仍在一起居住生活、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宅基地的父母或子女可以一并计算在内。
  2、经村委会证明属于小城镇户口或因上学、服兵役等将户口迁出,但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统计在本户人口内。
  3、父母单独立户但不符合独立登记发证条件,愿意与子女同户的,经书面申请后,人口可以合并统计。
  Q:
  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A:
  农村简易房、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Q:
  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A: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Q:
  其它登记的问题,按以下确认程序办理。
  A:
  1、购买宅基地上建筑物,权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
  2、姓名音同字不同情况处理。因音同字不同、乳名、男方婚姻入赘姓氏变化等原因造成原登记与实际身证姓名不一致的,可由村(居)委会核实确认后,予以确权登记。
  3、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迁入的,应提供原迁出地无宅基地的证明。
  4、因司法裁定方式取得农村住宅房屋所有权而继受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上建房条件的,登记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意见,不停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中注记“该权利人为司法裁定方式取得”。
  Q:
  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有哪些?
  A:
  1、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宅基地及其房屋后,再建造房屋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的;
  3、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改善住房条件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政策的,因煤塌地村庄已整体拆(搬)迁安置原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未注销的;
  4、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
  5、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下达房屋征收或拆除文书的;
  6、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7、所在地已办理过土地征收报批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特殊情况处理
  A:
  1、土地证、产权证权利人姓名有误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权利人姓名。
  2、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迁入的,还应提供原迁出地无宅基地的证明。
  3、父母如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申请登记。原共同申请的子女户口迁出的、属于(经村组证明属于小城镇户口或因上学、服兵役等将户口迁出,但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等特殊情况)的,父母可以单独申请;原共同申请的子女死亡的,父母可以单独申请。
  4、属征地折迁异地重建,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提供征地批文拆迁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
来源:铜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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