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及相关疑难问题四则 3

今天的公众号文章,主要结合昨天文章中的基本结论与原理,分析此前案例模型的处理结论。实际上,有些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处理上,也存在一定分歧。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5、关于案例模型的处理结论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债务的,对保证人有何影响?
案例模型1
小红对小飞有100万债权,小鹿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小飞不依约清偿债务时,小鹿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清偿期届满,债务人小飞并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小红遂要求小飞清偿,并要求保证人小鹿承担保证责任。但小飞与小鹿均未履行清偿义务。此后四年,小红再未向小飞与小鹿要求清偿。四年后,债权人小红再次找到债务人小飞,要求清偿,并与小飞达成还款协议。但小飞没有清偿能力。小红于是要求保证人小鹿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小鹿的拒绝。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主要处理结论】
关于该问题,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有不同意见,笔者主要结论与理由,具体如下:
第一,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债务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因此,小红与小飞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后,小红与小飞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
第二,小鹿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状态”标准即可判断。
第三,债权人小红在保证期间内即要求保证人小鹿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自债权人小红请求保证人小鹿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在小红与小鹿之间产生保证债务,并同时开始起算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四,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保证人没有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该行为与保证人无关,保证人仍享有对债权人的时效抗辩权,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清偿。因为,债务人放弃主债务的时效抗辩权不应不合理的增加保证人的负担,并且主债务与保证债务虽然有主从关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债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本案中,保证人小鹿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连带债务人之一又同意履行债务的,对其他债务人有何影响?
案例模型2
连带债务人甲1甲2甲3甲4对债权人小红共负担120万元的债务,各债务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该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均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小红也未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位要求清偿。四年后,债权人小红找到债务人甲1,要求清偿,并与甲1达成还款协议。但因为甲1没有清偿能力。小红于是又找到甲2甲3甲4,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甲2甲3甲4的拒绝。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主要处理结论】
关于该问题,立法暂无明文规定,但在处理上有不同意见,笔者主要结论与理由,具体如下: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连带债务人之一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原则上,应当仅认定该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与其他连带债务人无关。因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为他人增进权利,但不得任意为他人增加义务,并且,连带债务人之一放弃自己的时效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其他连带债务人也有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愿。
因此,本案中,连带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即使债权人小红与连带债务人之一的甲1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其效果也仅仅是债权人小红与债务人甲1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债权人小红与其他连带债务人甲2甲3甲4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不受影响。
(3)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连带债务人之一同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提出履行请求的(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连带债务人之一诉讼时效中断),将发生何种法律效果?
案例模型3
连带债务人丙1丙2丙3丙4对债权人小红共负担120万元的债务,各债务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1月1日,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各债务人均未履行债务。1年后,债权人小红遂向债务人丙1要求清偿,但丙1没有清偿能力。又过了2年后,小红找到丙2丙3丙4,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丙2丙3丙4的拒绝。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主要处理结论】
关于该问题,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5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债务履行期届满后1年,债权人小红向债务人丙1主张清偿时,债权人小红与连带债务人丙1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并且该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丙2丙3丙4也发生效力。
因此,诉讼时效中断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丙1丙2丙3丙4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中断之后的又2年,债权人小红找到丙2丙3丙4,要求其履行清偿义务时,连带债务人丙2丙3丙4应当履行债务,不得拒绝。
(4)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引起主债权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能否认定对保证债务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案例模型4
小红对小飞有100万债权,小鹿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小飞不依约清偿债务时,小鹿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1月1日清偿期届满,债务人小飞并未依约清偿债务,债权人小红遂要求小飞清偿,并要求保证人小鹿承担保证责任。但小飞与小鹿均未履行清偿义务。2年后,债权人小红再次找到债务人小飞,要求清偿,但小飞没有清偿能力。小红未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又过了2年,小红要求保证人小鹿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义务,但遭到小鹿的拒绝。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主要处理结论】
关于该问题,现行法已经没有具体规定,也存在不同处理意见。笔者主要结论与理由,具体如下:
第一,保证人小鹿承担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状态”标准可以判断。
第二,1月1日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债权人小红向债务人小飞与保证人小鹿主张清偿时,在小红与小鹿之间即产生了保证债务。
第三,债务履行期届满的2年后,债权人小红要求小飞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时,债权人小红与债务人小飞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果,并于诉讼时效中断之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四,本案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与保证债务无关,对保证债务无影响,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并不随同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4年,债权人小红请求保证人小鹿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的,小鹿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时效抗辩,拒绝清偿。
主要理由有两点:①以前的、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曾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关系作出过规定,但是现行法将上述规定予以删除,不再规定,原则上来看,应当是认为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各自独自依法确定即可。②从原理上而言,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在诉讼时效的相关事项的计算上,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即,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清偿,这都不能代表债权人向保证人表达了要求清偿的意思,也不能代表保证人向债权人表达了同意清偿的意思。
当然,也有可能债权人的行为会同时对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产生影响,这时依具体情况分别判断即可。如,保证人向债权人进行部分清偿的,保证人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也取得对主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这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就剩余主债权额度内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将发生中断的效果。再如,如果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均主张清偿的,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均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全文完。

以上内容均为笔者个人见解,不构成任何投资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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