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好意同乘规则的六个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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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规定
实务要点一
实务要点二
实务要点三
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是否适用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不适用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实务要点四
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时能否完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
实务要点五
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时只能减轻被搭乘人一方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不适用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规定的侵权责任,除了本条以外均是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责任,只有本条规定是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本条,减轻的是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实务要点六
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但也有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即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驾驶人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