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好意同乘规则的六个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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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好意同乘规则的六个实务要点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实务要点一

民法典为什么要规定好意同乘必须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外,实践中,往往驾驶人自己也同样遭受了人身、车辆损失,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驾驶人对无偿搭乘的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无偿乘客损失,有些苛求,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亲戚、朋友、同事概不例外,造成社会的冷漠,世态炎凉。不符合社会目的,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实务要点二

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是否适用于营运机动车?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中的 “非营运机动车”是否包括“处于非营运状态的营运机动车”?
营运性车辆搭载乘客,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按照客运合同的目的,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客运合同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行为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但是,出租汽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的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包括“处于非营运状态的营运机动车”这一情形。

实务要点三

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是否适用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不适用于网络预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实务要点四

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时能否完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

实务要点五

适用民法典好意同乘责任承担规则时只能减轻被搭乘人一方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不适用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规定的侵权责任,除了本条以外均是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责任,只有本条规定是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本条,减轻的是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实务要点六

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但也有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即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驾驶人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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