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升高职称是一件好事,但身为教师却要拿得起,放得下才会幸福
【平湖一柱 第1510期 】
【核心提示】祝愿天下所有教师端午节康安!也祝愿天下教师,职称是一件“名利”双收的事,一定要晋升,但却一定要谨记,不能为职称所累,不要为职称伤了同事情,断了朋友谊,被自我职称的心魔所驱使,毁掉了人生幸福……
明天是端午节,河南“举报学校高级职称评审不公的老师”在自媒体上又发声:“好久不见,祝大家端午安康!”
当然,女教师在这里是“祝康之意不在安”而在于向大家“汇报”她的案件近况:“所有的文字材料都已递交至相关部门,静等消息。”
“女教师职称事件”始于2020年11月,女教师因职称评审问题向区教育局申诉未得到满意答复,第二次又快递申诉,满30日未得到答复,遂将区教育局告上法院;
2021年4月12日,当地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女教师不服,向该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4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女教师还是不服,又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一个人如果果真受到了不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合法,无论这个过程多么艰难,多么漫长,都会像女教师自己所说的那样“熬过黑暗即是黎明!”
但“真相大白于世,正义终得伸张”的前提是,这个“不公”是“客观真实的存在”而非是一种“个人的感觉和想象”。
如果一个人罔顾事实,只是“跟着自己感觉走”,那么,这个“黑暗”便是一种自我内心的“无光”,即便“努力到无能无力,拼搏到感动自己”,也不会迎来黎明!
在这里,笔者有两个疑问:第一,如果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有“猫腻”,教育局调查对学校有“偏袒”,那么纪检部门的人也都是“吃干饭”的、庸碌无为吗?如果不是,那他们也就与学校、教育局都是“沆瀣一气”了?
第二,两级法院都判决:“该争议属于特定的人事管理的范畴”“不予立案”。难道两级法院也都错了?
女教师和其律师每次都言之凿凿地“依法”行事,并且将自己的“法律依据”公布在网上,难道各级法官从来不看女教师的申诉依据,看过之后对女教师及其律师提到的“法律条文”仍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吗?
忽然想起了那个“三季人”的故事。
一天早晨,孔子的学生子贡在学校大门口扫地。
有人来到,问子贡:“您是孔子吗?”
子贡答道:“您有什么事要向我们老师请教吗?”
“是啊,我想向孔子先生请教一个关于时间的问题?”来人说。
“这个问题我知道,我就可以回答你。” 子贡听了很自信地答道。
“那好,你说说,一年有几季?”来人问。
“四季啊。”子贡听了,笑着回答,同时心里想:“如此简单的问题,还来请教!”。
“不对,一年只有三季,春夏秋!”来人反驳说。
“一春、二夏、三秋、四冬,明明就是四季!!”子贡对来人的说法不禁感到惊讶。
“三季就是三季!!哪来的什么冬季?如果一年有四季,我就给你磕三个响头!”来人毫不示弱。
“如果一年有三季,我就给你磕三个响头!”子贡也毫不退让。
“三季”“四季”,“四季”“三季” ……两个人争论不休,谁也不服谁。
两人的争吵终于惊动了孔子。
孔子从屋里出来,子贡上前讲明原委,请孔子评定。
孔子没有先回答,而是对来人上下左右打量一番,然后对子贡说:“子贡啊,抓紧给先生磕头吧!”
子贡不服气:“我为什么要给他磕头?”
“因为一年确实有三季啊!”孔子说。
子贡敬重老师,非常听老师的话,见老师一脸严肃,心中心虽然不服,但却也顺从地给来人跪下,认真地磕了三个响头!
来人此时非常得意:“你看,孔子就是孔子,就是博学多识,你这个学生,看来还是要跟老师好好学才行!”说完,大笑着扬长而去。
来人走后,子贡噘起嘴委屈地问孔子:“老师,您是不是老糊涂了,一年不是有四季吗?”
“那是当然!”孔子笑着说。
“那您为什么让我给来人磕头啊?”子贡不解。
孔子语重心长地说:“子贡啊,你只想着回答问题,却没有看清来问问题者是谁吗?来人浑身上下一身绿,它分明就是田间的一只蚱蜢啊。
“蚱蜢者,春天生,秋天亡,一生只经历过春、夏、秋三季,哪里见过冬天啊!
“所以,在它的头脑里,根本就没有'冬’这个概念。你跟这样的人就是争论上三天三夜也不会有结果的。
“你若不顺着它说,他能这么爽快地就走了吗?它就会和你纠缠不休的。
“现在我们顺着它说,把它打发走了,我们就清静了!
“子贡啊,一定要记住,为人一定要坚持真理,但更要记住,真理是讲给懂道理的人听的,和夏虫语冰是没用的!”
子贡听罢,恍然大悟,这才是治学的最高境界啊!
作为社会上的个人,对待三季人,孔的做法无疑是高明的!但做为社会,对待这样的人,却是无法回避的。
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公平、正义的时代,法律就是为民作主的。
当下,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当事人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这个制度就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
但是,在这也并不意味着,谁先告状谁就有理;法院接谁的案,判决就一定是“诉者胜”。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同时也规定,要加大对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缠诉是指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认为法院裁判在实体或者程序上有失公正,影响自己实体权益或者诉讼权利的,而反复提出申诉的现象。
因此,作为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但如果一个人恶意利用法律的“缝隙”,为自己的自媒体造势,那最终必将自食其果!
因此,端午了,放假了,“举报学校高级职称评审不公的老师”当静下心来思考一下,自己受到的不公有没有切实的依据。当然,如果女教师是“告状之意不在职称,不在输赢”,只在乎自己在自媒体上的“一呼百应”之感觉,那就又另当别论,我这样说就是“闲吃萝卜淡操心”了。
即便如此,我还想提醒一下女教师,法院断案,有“公开”和“不公开”两种形式,审理的资料是否都可以公开,也应该是有一定规定的,女教师现在将自己能获得的所有案件材料、事无轻重巨细都公之于网上,是否合适甚至合法?是否有借打官司为自己网红造势之嫌?笔者才疏学浅,不精通律,未可知否,只能看在“本是同行”的份上,好言再提醒!
最好,祝愿天下所有教师端午节康安!也祝愿天下教师,职称是一件“名利”双收的事,一定要晋升,但却一定要谨记,不能为职称所累,不要为职称伤了同事情,断了朋友谊,被自我职称的心魔所驱使,毁掉了人生幸福!
“一个小小的教书匠,惟愿余生做一个淡淡的女子---花开花谢,每日忙碌后,可以捧一本喜爱的书,随好而读,随意而思,随情而感,随心而录。”这是“举报学校高级职称评审不公的老师”在某自媒体上的个人简介,有个人问我成语“口是心非”是什么意思?我说,这是最好的注脚!
(作者:李玉柱,本文为 平湖一柱原创作品,欢迎指导,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