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摩托车撞成重伤 不仅赔了20万还被判刑?!
据广州日报报道,行人横过马路,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被判构成交通肇事罪。记者近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案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许,广东中山市,胡新步行至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坡头路段横过马路时闯了红灯。为此,正常行驶的摩托车没来及避让撞向了胡新。
胡新被送到医院抢救,伤情为重伤。而摩托车上的乘客张雨却因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配图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胡新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但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被告人胡某需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尽管胡新被撞成了重伤,但是却因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到了法院。最终,不仅被法院判了刑,而且还赔了20多万。
为什么明明是自己被撞而且受重伤,最终还因此获刑并赔偿20多万呢?
嘉宾:陈维镖律师
方弘:本案胡新被撞成重伤,为什么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胡新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有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自己通行的权利。由于胡新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的信号指示导致他人损害,胡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交通肇事罪并没有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才构成犯罪,行人也是交通参与者,也有义务来遵守法律法规,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另外,我们的国家现行的法律和交管部门的规定都规定了行人优先原则。
实际上,行人优先原则起源于美国。在美国,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机动车驾驶员看见有行人要过马路,都要停下车来招手让行人先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在任何时候都有优先权。
例如,在有红绿灯的地方,行人必须要按照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通行。如果行人要在紧急情况下通过,道路两旁还设有行人优先灯,行人按一下行人优先灯,车辆就会停下让行人先过。
在美国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人可以拿着小旗子示意驾驶员他(她)要通过马路,车辆就会停下来,让行人通过。
美国是这样做的,我国的澳门香港也是这样做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人优先是有条件的。
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行人优先通过,却没有规定行人必须要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基础上有优先通过权。即如果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可以不让。
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胡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导致了陈雨的损害比他更大甚至死亡,而且原因是胡新引起的。所以,胡新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方弘:我在美国住了一段时间,最后总结出经验是行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比如晚上出行一定要穿反光服或者手拿反光棒。否则,行人即便被撞了,不但不会索赔成功,而且自己还要承担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但是,在我们国家,我们之前也讲过一些案例,比如行人无论是否闯红灯或者是突然蹿上高速公路,跑到了行车道上。这种情况下,即便机动车撞了行人,行人还可以索赔,通常情况下大概是法院可以支持10%的索赔份额。
而本案中,胡新不仅不能够索赔,而且还要赔偿出20多万。
陈维镖律师:可以说这是法治的进步。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员,他们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不管行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哪怕是横穿高速公路,只要行人受到损害,行人索要赔偿,一般法院都会支持一部分的。
这主要是从同情弱者的层面的考虑。表面上来看是同情弱者了,实际上会给弱者造成更大的伤害,损害的是法律的严肃性。
如果所有人都知道横穿高速公路撞了也白撞,例如我国香港,只要是机动车的绿灯,机动车正在通行,有人闯红灯横穿马路被撞了,并且给机动车造成损坏的,行人还要承担修理费。哪怕行人被撞死了都要用死者的遗产来赔偿。
大多数的国家是这样做,我国香港也是这样做的。
我们国家虽然提倡行人优先,但其他的设施还没跟上。比如在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行人优先警示灯还没有配备。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行人也有自身的注意义务。
由于行人缺乏注意义务,横穿马路,抱着胆子大,汽车来了都不怕,反正机动车不敢撞自己的心理。因此导致了交通秩序混乱等的情况。
例如,昆明采用行人优先原则以后,交通比以前更拥挤了。实际上,文明程度并没有提高!有很多机动车停下来,由绿灯变成红灯、由红灯变成绿灯,行人还在不停地过马路,机动车一直让着。大家都是交通参与者,这对机动车的驾驶员极不公平,而且他们也会产生一些怨气。
从表面上来看,行人满意了。其实这个满意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长此以往,行人就会形成这样一种认识,不管是什么情况,只要我过马路,机动车就必须停下来让着我。
这就增加了行人通过的危险性。如果遇到不服气的机动车驾驶员,那悲剧就发生了。
方弘:另外,我们还要注意一点,本案中,为什么死了一条人命,胡新只赔偿20万?因为,他们最后是和解结案,而非法院判决。
11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这个判决是不是有非常重要的进步意义?
陈维镖律师:即便双方达不成赔偿和解协议,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法院仍然会作出判决。因为胡新的犯罪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作为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双方不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判决。本案,如果是法院判决,赔偿额可能会更大。
本案因为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依据。之所以胡新的量刑不重,也是基于已经达成的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方弘:通过这个案子提醒大家,尤其是习惯闯红灯的行人,法律并不是完全保护你的,不仅不保护而且你还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
陈维镖律师:我建议最好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在具体的实施细则当中作出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的立法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只强调了行人优先,却没有对行人的行为作出约束。行人优先的前提首先应该是在守法的基础上。如果违反的法律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优先权并不能免除行人的责任。
方弘:这个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指导意义。这是否意味着以后行人如果擅自上了高速路的机动车道或者是只要违规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会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陈维镖律师:这还要从法律上来解决,必须要有法可依!
如果不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或者不进一步的细化,实践中就会只强调机动车驾驶人在遇到行人通过的时候,机动车就要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而不强调行人要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虽然这个案件是这样判决的,对于其他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同样会带来困惑,也许还会仍然会认为行人无责而将责任归于机动车驾驶人。
方弘:对于行人享有优先权,您觉得是无条件的享有还是应该在守法的前提下享有呢?对于车辆礼让行人的问题,欢迎您告诉我们您的想法和意见建议。
陈维镖律师作为云南省政协常委会倾听并关注您的心声,把大家的建议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推动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