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督撤案!广州这一案例获评全国典型

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4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摩托车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监督案入选。

关键词

经营不规范  不宜作犯罪评价  监督撤案  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要旨

准确把握、依法区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违规生产经营与违法犯罪界限,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对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可依法不作犯罪处理,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4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广州市某摩托车公司现场检查时,查获并扣押了该公司生产的98台正三轮摩托车。经调查取证,其中97台正三轮摩托车的车辆整体长度超出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认定该公司已经销售了708台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为4634770.03元;其中另1台正三轮摩托车的轴距与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同时也不符合其合格证上明示的企业标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认定该公司已经销售了31台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货值金额为166166.65元。

据此,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广州市某摩托车公司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当立案行为导致企业上市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后期可能产生不可估算的重大经济损失,遂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花都区检察院充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期间,主动向行政机关调取了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并听取了行政机关意见;引导侦查机关赴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惠州市等地对多名关键证人及涉案公司的代理商、经销商进行了详细询问及取证;就涉案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正三轮摩托车的有关专业问题咨询了行业专家及行业协会意见,并与该公司的生产主管、质量主管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查明:一是现场查获扣押的97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为应客户要求而生产的车辆,车辆整体长度虽有超标,但超标幅度较小;市场上其他品牌车辆也存在根据客户要求调整车辆整体长度的做法。二是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轴距长度无国家标准,该公司制定了企业标准,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客户使用的反馈情况及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意见,适当加长了车辆轴距,但没有及时修改企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认定现场查获的另1台正三轮摩托车为不合格产品。三是未有消费者反映已售车辆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监督意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第一,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公司生产、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因安全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二,涉案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对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的整体长度、轴距有所调整,但调整幅度较小,无证据显示调整对车辆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产生了影响,不能直接将此类产品认定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客观上,涉案公司不存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故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该院认为,涉案公司对车辆整体长度、轴距的调整虽有不规范之处,但此种行为与行业惯例、市场需求密不可分,不宜评价为刑事犯罪。

监督结果。作出认定后,花都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收到审查意见的第二日主动撤销了案件。

案件办结后,花都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了解到,行政机关已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该院遂就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向涉案公司提出了5条具体建议。涉案公司根据建议,立即停止了“超标”车辆生产,并对已售同类车辆进行召回整改处理。同时,该公司重新拟定了产品研发流程,对相应的企业标准也进行了修改和备案。2020年3月,花都区检察院对该公司进行回访,该公司目前运营状况良好,拟于今年内完成上市。

指导意义

❶ 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对各类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必须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因此涉案企业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不严重,不宜作犯罪处理。

❷ 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公安机关不当立案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主动担当作为,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本案涉案企业的上市进度因刑事立案受到严重影响,花都区检察院积极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企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有效避免了因不当立案可能给企业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❸ 要努力实现办案效益的最大化。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既要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又要积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帮助指导企业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本案办结后,花都区检察院及时向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规范了涉案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多次上门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服务质效。此外,本案的办理对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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