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其中中型企业减半缓税,小微企业全额缓税。这是一次阶段性政策缓税措施,和通常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着诸多不同,需要特别注意五个要点:要点一:缓税的制造业“企业”范围包括个独、合伙和个体
缓税对象只限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企业不仅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不包括其他个人。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C),共有31个大类,179个中类、609个小类行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提前做好企业行业核准工作,确保缓税的有序推进。其中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既不是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也不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等划型标准,仅就企业前12个月销售额的规模进行划型判定。其中:划型标准: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为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微企业。销售额: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的确定,不是按照上年或本年公历年度(即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销售额来确定,而是沿用增值税年销售额的通用计算方式,按照截至2021年9月30日12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即:缓税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前成立的,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缓税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后成立的,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实际经营月份平均销售折算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公式为(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其中缓税企业在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折算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公式为(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延缓缴纳的税费为四季度应缴纳的税(费)款,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按照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办理条件,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才可以申请。但此次制造业缓税则不需要具备这些因难“特殊情形”,只要是制造业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就符合此次缓税条件。此次缓税是特别缓税,既无需纳税人申请,又不需要税务机关按照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审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的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