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单位工作有1年,换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当年有年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假)。” 这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之定,“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据此,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二是在外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是外单位与本单位工作连续相加在1年以上。

关于“在其他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也可申请年休假”的结论,从新员工的年休假计算方法中也可推定来。     《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据此,员工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入职新单位当年即可申请年休假。

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通过制度规定或者武断要求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申请年休假”,这显然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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