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暴力,户内抢劫,还属于入户抢劫吗?

在施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他在被害人租住的出租屋楼梯口遇到被害人,于是持刀抢走被害人身上手机一部。然后将被害人挟持到自己的出租屋,将被害人捆绑,并强迫被害人交出出租屋钥匙、说出财物存放地。后施某独自进入被害人的出租屋,抢劫后离开。

本案实施暴力的行为发生在一个房间,但是获得财物是在另一个房间,这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认定为入户抢劫,施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施某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对他的量刑影响重大。
综合来分析,施某抢劫被害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进入被害人住所之前,也就是户外。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此,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施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不属于入户抢劫。
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施某实施抢劫被害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进入被害人住所前即户外,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具有入户的加重情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施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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